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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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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之规定,详见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及一百九十五条。在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内,如因法定原因致无法主张诉求,则时效中止;若因其他因素致时效暂停者,自暂停或结案之时起,时效期限恢复计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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