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所在户籍地有权进行管辖处理。
2. 若被离户籍地且逾越一年,可交由原告所在户籍地负责审理。
3. 若双方长时间脱离其户籍地且均已超过一年,则由被告常居之地人民进行管辖;
倘若无固定常驻地点,则由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的居住地人民负责审理。
4. 所有受理案件的均为基层人民,例如某市、县或区级人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