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虽有,但仍可进行买卖。
若出让方欲处置此类房产,应遵循以下两条途径:
首先,出让方需征得抵押权人许可,若获批允,该抵押房便能正常售出。
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所得房款,在偿还抵押权人债务或将余款交予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者后,剩余部分归出让方所有,不足部分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
其次,若抵押权人拒绝,出让方可与买家协商,由买家先行垫付部分购房款,待出让方清偿所欠抵押权人款项后,抵押权人即可前往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解押手续,解押完成后,房产即可正常交易并过户至买家名下。
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房产交易,出让方均须提前告知买家房产设有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