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可找单位,重新开报到证。或者找一个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给学校发调档函,将档案转移到工作单位,也可以由工作单位出具给当地人才市场的档案寄存介绍信,由工作单位出面要求人才市场办理档案转移和寄存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报到证即使过了有效期也是可以进行报到的,它的作用依旧存在,但是超过该时间后是不能进行报到证改派、补办的,报到证共有2个期限:报到期限和自身有效期限。报到期限是指在报到证签发规定的时间期限内,需到就业单位报到的时间期限,这个期限一般为1-3个月,依各地区情况不同而定。一般在这个期限内毕业生到报到证上注明的地点报到即可,主要是为了集中报到和管理,超期也没有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报到期限是指在报到证签发规定的时间期限内,需到就业单位报到的时间期限,这个期限一般为1-3个月,依各地区情况不同而定。一般在这个期限内毕业生到报到证上注明的地点报到即可,主要是为了集中报到和管理,超期也没有关系。而报到证的自身有效期限和应届毕业生的择业期相关,国家规定应届毕业生,择业期为2年(个别地区因情况不同规定为三年),2年内如果落实了工作单位可以回学校办理报到证改派手续。如果择业期内未就业,学校将在择业期最后时限为毕业生开具派回生源地的报到证,并将档案和户籍一起打回原籍。如果是超过了报到证自身有效期限的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到证不得再做改派,超期就要按人事规定办理调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与就业。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届生报到证上的一个月过期了还是可以去报到的。毕业时的报到证,有两个报到期限。一个是正常毕业期限;另一个是择业期两年的期限。只有超过两年报到期限,才不能报到,但作为报到证,仍然是有用的,它可以证明该毕业生是符合毕业资格可以就业的档案材料,相反,是拿不到报到证的。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Copyright © 2019- obuyg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