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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与存量房的法律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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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推进土地要素供给侧改革为目标,按照 “锁定总量、优用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与存量用地数量,优先安排存量土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充分运用土地计划手段,切实安排好计划年度内工业生产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商住开发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其他用地,为推动威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坚持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原则;坚持盘活国有存量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的原则;坚持以工业建设为主,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计划指标(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021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控制在2880.27亩以内。(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21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为2880.27亩。其中,商服用地292.95亩,占计划供应总量的10.17%;工矿仓储用地506.76亩,占17.59%;住宅用地826.59亩,占28.7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7亩,占30.95%;交通运输用地362.6亩,占12.59%。(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区位和标准,坚决核减超标准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集中安排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住宅及工业用地,一般中小项目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三、导向(一)坚持计划引导,规范供应。通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进一步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二)坚持科学发展,节约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土地。(三)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紧密结合威远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适当控制总量、加快调整结构、着力挖潜改造”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工程、交通基础设施、旧城改造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需求。(四)调整用地布局。按照威远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优化中心城镇功能,拓展城市新空间,加快完善新区城市功能。(五)严格土地供应方式。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法律法规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执行《四川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4号)等文件规定。四、加强管理,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实施为保证土地供应计划的落实,加强统筹管理,建立计划刚性管控机制,严格供地,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实行全程监督。县级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增强对土地供应计划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殊用地是需要保密或专门保护的建设用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使领馆用地。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场、所、戒毒所等用地。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婡广义的洎头条特殊用地包括交通用地、矿山用地;国防用地、市区外工业性企业用地、发电系统用地、文教卫生事业用地及禁地等。其中面积最广的为交通用地。交通用地又可分为:铁路运输用地、水上运输用地、空中运输用地、公路和大道用地四种。有些地方,因具有经济的、科学的或文化的高贵价值,为免受损伤或消灭,就局部或全部禁止作经济使用,此种土地称为“禁地”。特殊用地由专门的法规加以调整。有些特殊用地,对邻近地段和邻近土地的使用人法律上规定有一定的,如邻近飞机场的土地使用人,不得在其土地上兴建房屋、种植树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第二次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以下简称 “ 第 68 号令 ” ),并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6 〕 16 号,以下简称 “16 号文 ” ),要求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点状供地是一种新出台的土地获取方式,点状是相对于原来的片状而言。点状供地则是将项目用地区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生态保留用地,其中永久性建设用地建多少供多少,剩余部分可只征不转,按租赁、划拨、托管等方式供项目业主使用。通俗点说,就是在一大片土地上,用多少土地指标,算多少容积率,通过散点或者带状供给建筑用地,而其他周边土地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法律依据:《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指出: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培育多元融合主体。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其向粮食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集聚。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发展县域范围内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带动力强、多种主体参与的融合模式,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点状用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占用)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点状供地是一种新出台的土地获取方式,点状是相对于原来的片状而言。点状供地则是将项目用地区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生态保留用地,其中永久性建设用地建多少供多少,剩余部分可只征不转,按租赁、划拨、托管等方式供项目业主使用。通俗点说,就是在一大片土地上,用多少土地指标,算多少容积率,通过散点或者带状供给建筑用地,而其他周边土地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法律依据】:《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指出: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培育多元融合主体。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其向粮食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集聚。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发展县域范围内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带动力强、多种主体参与的融合模式,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点状供地是一种新出台的土地获取方式,点状是相对于原来的片状而言。点状供地则是将项目用地区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生态保留用地,其中永久性建设用地建多少供多少,剩余部分可只征不转,按租赁、划拨、托管等方式供项目业主使用。通俗点说,就是在一大片土地上,用多少土地指标,算多少容积率,通过散点或者带状供给建筑用地,而其他周边土地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法律依据:《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指出: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培育多元融合主体。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其向粮食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集聚。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发展县域范围内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带动力强、多种主体参与的融合模式,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点状用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占用)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点状供地是一种新出台的土地获取方式,点状是相对于原来的片状而言。点状供地则是将项目用地区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生态保留用地,其中永久性建设用地建多少供多少,剩余部分可只征不转,按租赁、划拨、托管等方式供项目业主使用。通俗点说,就是在一大片土地上,用多少土地指标,算多少容积率,通过散点或者带状供给建筑用地,而其他周边土地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法律依据】:《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指出: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培育多元融合主体。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其向粮食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集聚。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发展县域范围内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带动力强、多种主体参与的融合模式,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存量房交易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较于增量房(增量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造的新的商品房)存量房是一种二手房,但它和一般的二手房有本质的区别,存量房没有被居住过,即一般所说的“库存待售”的房产。(1)转让的土地,其使用权在持证人手中,具有私有权性质;(2)划拨的土地,其使用权还是在国家,一般属于公益及公共设施或不动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也指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也指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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