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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用海分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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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国土调查以一级类和二级类为基础分类,三级类为专项调查和补充调查的分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以一级类为主,可细分至二级类;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市县层级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审批、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和确权登记应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作为管理重要依据。 2、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新要求一是体现乡村发展及其特色化管理要求,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单独列为一级类,下设乡村道路用地、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和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4个二级类,将破坏耕作层的农业设施相关用地单设一类,体现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要求。二是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对城市和农村土地在地类上进行了细分,实现城乡并列、同一口径。将农村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与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并列,统一归入“居住用地”一级类;同时,对于农村社区生活服务之外的乡村工业、仓储、商业等用地,以及公用设施(如共用的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等用地,不单独设立农村专用地类,统一使用城乡一致的建设用地分类。三是对建设用地类型的细分原则进行了调整。其中,对必须要加强管制、提供保障,或选址布局有特殊要求的用地类型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如医疗卫生用地,细分为医院用地、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公共卫生用地3个三级类;对用途相近、没有布局管制要求或用途间转换不需严格区别、无特别附加条件的,则不再细分用地类型,如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四是应对城市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针对暂未明确规划用途、规划期内不开发或特定条件下开发的用地,增设一级类“留白用地”,并明确该用地仅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的用地分类。3、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共设置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等24种一级类和106种二级类、39种三级类。法律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分类指南》起草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按照“多规合一”的目标制定规划分类标准,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技术方案,并提交厦门、珠海、青岛、南通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试用。第二阶段按照“两统一”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将规划分类标准拓展到国土空间全过程管理的分类标准。今年以来专题会多次研究,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决定将分类名称改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从打通“两规”、打通陆海、到打通调查、规划和用途管制等国土空间各环节管理。经过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反复试点总结提升,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覆盖全域全要素全过程的统一的用地用海分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用地用海分类应体现主要功能,兼顾调查监测、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审批和执法监管的管理要求,并应满足城乡差异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 《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确定的分类按照用地用海实际使用的主要功能或规划引导的主要功能进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功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其使用范围覆盖自然资源管理全过程,包括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审批、供应、整治、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环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出台的《分类指南》坚持同级内分类并列不交叉、科学、简明、可操作的原则,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共设置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等24种一级类和106种二级类、39种三级类。以耕地为例,《分类指南》将一级类中的耕地分为水田、水浇地、旱地三个二级类,并解释相应的含义及代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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