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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到庭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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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其进行质证: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我们可以让证人回忆当时的情况,看证人对同一事实的描述会不会前后产生矛盾,如果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之前的证言相互矛盾,但是可以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采用庭审中的证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证人证言是否必须到庭由于证人证言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个方面,我们分开进行论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对于法庭通知,需要出席的均有义务出席。但是如果有遇到以下情形的,在经过人民的许可,可以通过书面的证言,或者视频,音频传输参与作证:1.证人因为健康的问题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2.证人因为路途的遥远,交通的不便,无法到达庭审现场参与作证;3.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出庭作证,比方说自然灾害;4.有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办法出庭作证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需要经过法庭上案件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证,各方需要对证人所说的证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理和判断,其真假与否,是否存在逻辑上的错误等等,这些对于证言的效力都有着直接的影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显示,证言只有经过庭审的质证,才能作为案件的认定证据之一。在此期间如果证人没有出席作证,仅仅凭一纸文书,没有经过法庭的质证,虽然不能说他失去效力,但是如果出现疑问的时候,其证明的效力将会大幅度的下降。在刑事案件之中,对于证人的要求则更为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法》中的第六十二条对于证人的规定要求,每一个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具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作为证人,需要说明的,当出现生理上,精神上存在缺陷的时候,或者证人因为年幼,不能明辨是非,无法正确表达,此时不可以作为证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未成年人是刑事案件的目击者,此时根据其自身的表达和明辨是非的情况,根据其陈述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证人作证。但是一般情况不会出庭,但是对法官案件的审理而言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听闻和了解情况作出供述,其保证自身所作的证词是真实有效的,否则将被因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法庭对于证人的人身安全应当要予以保护。同时在庭审的过程中,质证环节,是由审判长进行主持。但是作为人其在听或者看,以及了解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主观感受,个人记忆等问题,使得证言失实,为了保证证言真实有效,庭审公正客观,在庭审过程中,需经过公诉人,被告原告双方,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同时各方在听取之后查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查证属于才能作为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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