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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何掌握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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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和合法权益。如果证据被修改或补充,可能会对被告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律师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任何人都有依法进行辩护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有权对起诉书的指控提出答辩意见,并进行辩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被告人面临证据缺失的情况,律师可以通过采取一系列策略,为被告人提供新的证据或辩解。首先,律师可以质疑证据的可信度和完整性,提出相关证明材料来辩护被告人。其次,律师可以通过调取相关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来为被告人提供支持。最后,律师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证明推定来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告人有权质疑检察机关、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的证言及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疑点和异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质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二条:“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其所证明的事实存在:(一)法律规定可以推定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总之,律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为被告人提供新的证据或辩解,而证据缺失并不是无法辩护的绝对障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利自行辩护或请辩护人辩护,辩护律师有责任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包括在证据补充或修改后采取措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者请律师代理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辩护律师代理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要求出示或者提供证据,有权对指控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有权进行辩论和质证,有权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有权申请延期、中止、改变强制措施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对于补充或者修改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进行辩论前阅读、质证、进行鉴定或者提出反驳意见。”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代理服务,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证据被补充或修改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阅读证据并与被告人沟通,提出反驳意见,并在辩论中质证证据。如有必要,可以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或提供反驳意见。辩护律师还可以在必要时申请延期、中止、改变强制措施等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的证据被修改或补充,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重新审理或者排除经修改或补充的证据。同时,被告人也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制定辩护策略,争取最好的法律结果。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对经修改或补充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由审判人员决定是否再次调查或者排除该证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必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 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是非法证据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经查明确实是非法证据的,应当排除。对于证据的合法性争议应当在开庭审理时解决。”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2种观点: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原件,但是原告要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原件,否则一旦被告不承认持有,则就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中,在原被告双方说法不一致时,判案是依据证据来认定法律事实的。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要证据其主张就要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原告没有证据原件而由被告持有,这时,就需要原告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案情能够确定被告持有的,则可以要求法庭要求被告出具,否则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也不能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由被告持有或者掌握的,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就较难得到的支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_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_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八 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第四十九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_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_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被修改或补充,被告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1. 向法庭提出异议。被告人可以通过律师向法庭提出异议,要求排除或该证据的使用。2. 争取证据保全。被告人可以通过律师申请证据保全,确保证据不被篡改或丢失。3. 申请撤诉。如果证据的修改或补充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被告人可以通过律师申请撤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2条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以原貌或者副本形式提交。对于原貌难以提交的证据,经过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制品。第134条 被告人、辩护人有权对检查、搜查和鉴定等程序进行监督,提出异议。法庭应当依法作出决定。第152条 被告人、辩护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所列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权进行质证、辩解和举证,并对检察机关未列举但与案件有关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质证和举证申请。第23 刑事裁判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公正、公开地审判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司法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补充侦查是指机关或者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审查起诉,重新打回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2种观点: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原件,但是原告要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原件,否则一旦被告不承认持有,则就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中,在原被告双方说法不一致时,判案是依据证据来认定法律事实的。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要证据其主张就要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原告没有证据原件而由被告持有,这时,就需要原告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案情能够确定被告持有的,则可以要求法庭要求被告出具,否则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也不能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由被告持有或者掌握的,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就较难得到的支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_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_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八 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第四十九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_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_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3种观点: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原件,但是原告要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原件,否则一旦被告不承认持有,则就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中,在原被告双方说法不一致时,判案是依据证据来认定法律事实的。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要证据其主张就要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原告没有证据原件而由被告持有,这时,就需要原告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案情能够确定被告持有的,则可以要求法庭要求被告出具,否则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也不能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由被告持有或者掌握的,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就较难得到的支持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_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_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八 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第四十九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_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_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与证据相关的适当证明材料,或者向法庭提供足以推翻原证据真实性的证据,以证明证据被补充或修改的真实性。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证据被补充或修改后,如果对被告人有利,应当重新传讯被告人。被告人对于补充或修改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在第二次传讯时向法庭说明异议,并提出适当的证明材料。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被告人在被传讯时有权提供证明自身无罪的证据。对证据真实性有争议的,由同一级人民指定鉴定机构鉴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对于无法确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予以无罪判决。总结: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明材料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证明证据被补充或修改的真实性。如果无法确定事实和证据真实性,应当予以无罪判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要求补充和修改证据。但是,要求补充和修改的条件和程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需要补充或者修改已经出庭的证人证言、鉴定、勘验、书证等证据的,可以提出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法庭必须依法审查证据,有必要补充和完善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有关人民应当负责保管、审查、使用、鉴定、保密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法庭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证据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在开庭审理前收到通知的证据,可以要求撤回并重新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庭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同时通知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规定:“收集、保管、使用证据的机关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证证据不被毁损、灭失或者伪造。”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查阅、复制证据。”以上是被告人是否有权利要求证据补充和修改的相关法律依据。被告人要求补充和修改证据需要符合以上规定,否则有权拒绝其申请。

第3种观点: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但只有法官在庭审环节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具有认证的法律效力。庭审阶段的认证,即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从而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确认的活动。认证活动包括前后递进的两个方面内容:首先,需要确认特定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即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被法庭所采纳;其次,需要确认特定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被法庭采纳。所谓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是指特定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采纳为诉讼证据从而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只有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才会被法庭所采纳,进而具备进入庭审的“准入资格”,因此,证据资格又被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其主要包括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程度。法官认证活动中对证据证明力的确认包括两个层面:证明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即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是庭审的关键所在;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的判断,就单个证据而言,需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进行,同时还要考察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一、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刑事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某一材料是否在严格的证明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需要由事实的裁判者加以判断的事实,完全由充当证据的证据能力来决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据能力具有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2、证据必须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3、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只要有合理的理由,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与证据相关的适当证明材料,或者向法庭提供足以推翻原证据真实性的证据,以证明证据被补充或修改的真实性。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证据被补充或修改后,如果对被告人有利,应当重新传讯被告人。被告人对于补充或修改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在第二次传讯时向法庭说明异议,并提出适当的证明材料。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被告人在被传讯时有权提供证明自身无罪的证据。对证据真实性有争议的,由同一级人民指定鉴定机构鉴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对于无法确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予以无罪判决。总结: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明材料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证明证据被补充或修改的真实性。如果无法确定事实和证据真实性,应当予以无罪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应当积极防范证据被修改或补充的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发现证据被修改或补充,应当及时向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条:对于补充、改变、撤回的证据,原审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被告人,并送达补充、改变、撤回的证据,听取被告人的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被告人可以对起诉书、证据和法律适用提出抗辩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被告人不同意公诉机关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律师行使职业活动,有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制止违法行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九条:当事人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辨别和提出异议。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七条:证据被修改或损毁,由修改或损毁的当事人负责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四十条: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经过质证、辨别,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应当予以采纳。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意见和证据,出示证据材料,并要求对证据进行质证、辨别。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质证、辨别和反驳的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在司法程序中有权利进行自我辩护和自我保护。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应该充分准备辩护材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进行自我辩护和自我保护,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辩护和代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可以查阅卷宗、证据,提出质证、辩护和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有权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和辩护材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刑事案件时,有权查阅案卷、证据材料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质证、质问、辩论,有权提出异议。准备辩护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辩护意见书、案件相关法律条文解释等。通过充分准备辩护材料,并在审判过程中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被告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分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起诉、审判阶段也都有权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目前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重要的途径。

第3种观点: 1.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要为哪些被告指定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情况的,应为其指定辩护人:1.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诉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1.律师。律师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具有律师资格并正在执行律师业务的法律服务人员。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民团体”,主要是指共青团、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诸多权利,其中包括被告利保障。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避免其权利受到侵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告人有权在听证证人时发表意见,进行质证,提出补充证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提出抗辩意见。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要求鉴定,提出鉴定意见。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取证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告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在取证过程中,不得利用殴打、虐待、恐吓、欺骗等手段强迫被告人作证。综上所述,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谁主张,谁举证。以下情况例外:(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需要鉴定、勘验的;(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以下情况例外:(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需要鉴定、勘验的;(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1种观点: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但只有法官在庭审环节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具有认证的法律效力。庭审阶段的认证,即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从而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确认的活动。认证活动包括前后递进的两个方面内容:首先,需要确认特定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即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被法庭所采纳;其次,需要确认特定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被法庭采纳。所谓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是指特定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采纳为诉讼证据从而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只有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才会被法庭所采纳,进而具备进入庭审的“准入资格”,因此,证据资格又被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其主要包括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程度。法官认证活动中对证据证明力的确认包括两个层面:证明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即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是庭审的关键所在;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的判断,就单个证据而言,需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进行,同时还要考察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一、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刑事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某一材料是否在严格的证明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需要由事实的裁判者加以判断的事实,完全由充当证据的证据能力来决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据能力具有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2、证据必须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3、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被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据有:1、当事人陈述;2、物证和书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与证据相关的适当证明材料,或者向法庭提供足以推翻原证据真实性的证据,以证明证据被补充或修改的真实性。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证据被补充或修改后,如果对被告人有利,应当重新传讯被告人。被告人对于补充或修改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在第二次传讯时向法庭说明异议,并提出适当的证明材料。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被告人在被传讯时有权提供证明自身无罪的证据。对证据真实性有争议的,由同一级人民指定鉴定机构鉴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对于无法确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予以无罪判决。总结: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明材料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证明证据被补充或修改的真实性。如果无法确定事实和证据真实性,应当予以无罪判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与证据相关的适当证明材料,或者向法庭提供足以推翻原证据真实性的证据,以证明证据被补充或修改的真实性。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证据被补充或修改后,如果对被告人有利,应当重新传讯被告人。被告人对于补充或修改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在第二次传讯时向法庭说明异议,并提出适当的证明材料。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被告人在被传讯时有权提供证明自身无罪的证据。对证据真实性有争议的,由同一级人民指定鉴定机构鉴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对于无法确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予以无罪判决。总结: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明材料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证明证据被补充或修改的真实性。如果无法确定事实和证据真实性,应当予以无罪判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补充和修改证据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如果证据补充或修改前已经形成了证明事实的证据链,补充或修改证据可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影响不大。但若证据链不完整,新证据可以填补证据链,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较大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提交或发生争议的证据,可以在庭审前或者庭审中补充或者修改。审判人员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条: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物品、文件、视听资料、证言和鉴定、检查、勘验等。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注: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以上文章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相关法律机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补充和修改是诉讼过程中常见的情况,但并不会对原告或被告造成不利影响。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补充、修改证据,但应当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未能在期限内完成,需要经过法庭允许才能补充、修改证据。法律依据:1.《民诉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未过期限的期间,向人民申请补充、修改证据材料。2.《民诉法》第九十七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可以在诉讼期间补充证据。3.《民诉法》第九十: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在诉讼期间申请证明。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法期限内补充、修改证据不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法庭会审慎地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因素,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错误时,需要及时向申请补充或修改证据。如果被告方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发现证据不足或者错误的,可以随时补充或者更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申请补充或者更正辩护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应当准许。”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人民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指定期限,对需要重新收集或者补充的证据进行重新收集或者补充。”以上法律规定表明,被告方有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补充或修改证据,并且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因此,被告方若发现证据不足或错误,应及时向申请补充或修改证据,并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期限和要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程序上虽然规定了举证期限,但民诉法解释又规定了对于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证据法庭可以要求对方质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案件具体认定情况来进行办理,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来提交有关证据,相关情况还需要由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并结合实际的证据认定情况来进行判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补充侦查是指机关或者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审查起诉,重新打回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方可以在庭审中补充或修改证据,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可以补充、修改陈述、举证和质证。但是,应当确保对方能够进行辩论,并且不影响庭审期限。”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在庭审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补充、修改其陈述、举证、质证,但已经改变事实的除外。” 结论:被告方可以在庭审中补充或修改证据,但必须确保对方能进行辩论,并且不会改变事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告起诉后,被告应诉在举证期内,被告方因为客观方面的原因无法提供的,但在举证期届满开庭前收集到的可以作为新证据当庭提出。当然原告可以在开庭时拒绝质证。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对案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可以提醒原告进行质证,原告仍拒绝的。法官可以告之被告对新证据部分另行提出起诉或者直接采纳为新证据要求原告质证。当然上述只是一般民事诉讼中的情况,如果是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赔偿当中举证期届满后新的医疗费部分,法官可以无需原告同意,就可以在庭审中要求原告质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开庭后,当事人可以补充证据。如果认为该证据对案件有较大关联性,会再次组织开庭举证、质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该损害是由被告引起的。此外,被告人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权造成损害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合理的支出。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反证,应当根据该证据认定事实。被告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医疗费用、失去的收入、精神痛苦等。如果被告人无法提供证据,将难以认定赔偿数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一般来说是双方进行交换的,也可以申请。被告需要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提供复印件。证据交换,就是将双方提交的证据交换给另一方当事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被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据有:1、当事人陈述;2、物证和书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被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据有:1、当事人陈述;2、物证和书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会提供证据附件,在法庭出示在庭审的时候,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都是需要给被告看,以便被告进行质证的,因此被告也不必向原告有所要证据材料;被告如果需要查询证据材料,一般在开庭前,可以到申请调阅卷宗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证据提交时间是:当事人必须在受理案件以后30天内提交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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