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法律基本理念和知识。一个合格的财务人员要时刻不忘学习,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法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会计法、证券法、税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修养。另一方面,还应掌握时事知识、财政税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电脑操作知识等相关知识。只有全面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才能有的放矢,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在纷繁复杂的陷阱面前保护好自己。(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好保护财务人员的安全网。1、建立财务人员垂直管理的,在客观上减少财务人员犯罪的可能性和空间。建立财务人员垂直管理的是指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人事任免等权力统一归上级行使,上级公司(或总公司)直接对财务负责人的业务领导权、薪酬决定权、人事任免权、考核权负责。从制度和组织上保证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工作的最终决定权,才能在许多问题和压力面前放下包袱,挺直腰秆。2、财务人员强制轮岗、强制休假和回避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最大优点是建立了内部牵制制度,通过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制度设计,使各项工作均有所控制和校验,大大减少了出现差错和舞弊的可能性。但是内部控制制度也是有局限性的,其主要的局限性就是来自于内部不相容岗位人员的串通,这种串通无疑会使内控制度失灵。强制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使原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对违法犯罪有很大的威慑力,一方面,它能使问题能及时暴露,不至于发展成大问题才被发现,对单位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它对不法人员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因为他知道一旦调离原岗位后,违法问题必将暴露无遗,一定会心存顾忌。3、资金集中管理。将下级机构或子公司资金收归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不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从另外一角度讲也保护了财务人员。因为,几乎所有的职务犯罪都会涉及到资金,资金统一管理,使有些人想搞钱没了可能,从而减少了财务人员犯罪的可能。4、提高财务任职门槛。从制度上制定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资历要求,加大外部人员的进入门槛。一方面可以保证从业人员素质,另一方面也使个别有不法想法的单位领导担心在指使财务负责人造假不成反可能逼走财务负责人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本身条件较好也有更大的底气去抵制不法行为,最后达到双赢的局面。5、健全培训和交流制度。从个人角度来讲,在从事本职工作期间,要多学习,注意提高本领;从单位的制度保障来讲,就是保证财务人员能够定期得到一定的培训和交流,使财务人员在培训和相互交流中提高。6、建立高效的内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使其高效率的工作,将会大大降低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风险。因为一方面它是一种震慑,使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不敢轻举亡动,在客观上减少了触犯法律的风险;另一方面,强大的内审会将问题发现在萌芽或初犯状态,不至于使问题发展得很大才被发现。综上所述,社会是纷繁复杂的,风险是无限的。作为一个财务人员,只有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在树立会计诚信,弘扬社会正气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3种观点: 一、应收账款逾期,将失去胜诉权风险:应收账款逾期,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也不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二、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小心被赖帐在日常生活中,购货方支付款项后,收款方才开具给购货方是常见的做法,但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销售方先开具,购货方收到后再支付货款,也是非常常见的做法。孰不知,这种常见的做法,却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一些无赖公司,会以“已用现金支付货款,有为证”为由赖账。这些无赖公司的理论依据如下:法律规定:《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三、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应谨慎,小心有风险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四、收到不是“三流合一”的专用,小心有风险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为降低税负,财务人员一般都会要求对方提供专用,以便抵扣进项。供货单位可能并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保证能够提供专用。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让挂靠单位代开、或让其供应商或厂家代为直接开票。遇到此种情况,财务人员一定要小心,要严格按照2014年税务总局39号公告的要求,看对方提供的专用是否符合货物(服务)流、资金流、流“三流合一”的要求,否则,可能因对方虚开而受到牵连。五、签订合同时定金或订金应分清学过经济法的财务人员都知道,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而定金则是履约的保证,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正因为是保证,一旦违约,作为惩罚,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应双倍返还)。因而,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开具收据)时,要根据情况使用定金还是订金,以免造成损失。六、股东购买个人资产的借款年底应归还,否则要缴个人所得税我们知道,在企业报销的个人股东的私人消费支出是要缴个人所得税的。但还有一点容易忽略:股东或其家庭成员借款用于购买资产,并将其记到个人名下,此借款年底要归还,否则,要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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