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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在庭审中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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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表明本人身份,性别,身份证号等,然后事情的经过说明或者情况说明,再做出承诺,表明以上陈述句句属实,如有虚假之处,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最后签名并注明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2种观点: 证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证言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对申请审查后,发现证人出庭确有必要或者是有影响,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经过同意,可以向本愿提交证人证言,其证言将综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进行评判。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并非只要不出庭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出庭证词不会无效,只不过效力会减弱。特殊的情况,如为保证证人安全等因素而证人不出庭,经提前进行取证,对其所述可以证明真实的证言,在开庭时作为证言不会减弱其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是庭审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其作用和也是需要注意的。一方面,证人证言可以提供事实资料,协助了解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证人证言也存在着可能出现虚言、证言不一致等问题。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证人应当就其知道和了解的情况如实作证,证明所陈述的事实真实可靠。”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证人应当就其知道和了解的情况如实作证,证明所陈述的事实真实可靠。”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出席庭审,向法庭提供证据、质证证人、辩论案件。”4. 司法解释(2010)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应当按照其记忆陈述,不得按照或者他人的意见、指令或者所说的事实是否有利于当事人的意图作证。”总结:庭审中,证人证言不仅可以提供事实资料,协助了解案件事实,同时也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会对其进行质证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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