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辖:指诉讼上指上下级之间和同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三机关之间的分工和权限。所属辖区:所归属的管辖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管辖,又受地方管辖,例如、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是与地方权威关系的表述。“条“是从到地方,从高到低的权威系统;”块“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威系统。任何一个的组成部分都处于条块关系中的一个位置。在条块关系中有领导关系与业务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上级与下级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级部门是业务关系。在实际的与地方组成中,各个”条“上的部门的权威关系并非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例如”条条管辖“就是到地方的直属领导关系,地方无权管辖。例如海关、国税等。也有完全由块块管辖的,例如教育、民政等;”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管辖,又受地方管辖,例如、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条条管辖,即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不服下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条块选择管辖和专属条条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两者是与地方权威关系的表述。“条“是从到地方,从高到低的权威系统;”块“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威系统。任何一个的组成部分都处于条块关系中的一个位置。在条块关系中有领导关系与业务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上级与下级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级部门是业务关系。在实际的与地方组成中,各个”条“上的部门的权威关系并非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例如”条条管辖“就是到地方的直属领导关系,地方无权管辖。例如海关、国税等。也有完全由块块管辖的,例如教育、民政等;”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管辖,又受地方管辖,例如、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是与地方权威关系的表述。“条“是从到地方,从高到低的权威系统;”块“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威系统。任何一个的组成部分都处于条块关系中的一个位置。在条块关系中有领导关系与业务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上级与下级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级部门是业务关系。在实际的与地方组成中,各个”条“上的部门的权威关系并非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例如”条条管辖“就是到地方的直属领导关系,地方无权管辖。例如海关、国税等。也有完全由块块管辖的,例如教育、民政等;”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管辖,又受地方管辖,例如、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两者是与地方权威关系的表述。“条“是从到地方,从高到低的权威系统;”块“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威系统。任何一个的组成部分都处于条块关系中的一个位置。在条块关系中有领导关系与业务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上级与下级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级部门是业务关系。在实际的与地方组成中,各个”条“上的部门的权威关系并非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例如”条条管辖“就是到地方的直属领导关系,地方无权管辖。例如海关、国税等。也有完全由块块管辖的,例如教育、民政等;”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管辖,又受地方管辖,例如、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辖分行是一级分行,直管分行是准一级分行,辖属分行和管辖分行是一样,是二级分行的上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辖:指诉讼上指上下级之间和同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三机关之间的分工和权限。所属辖区:所归属的管辖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辖分行是一级分行,直管分行是准一级分行,辖属分行和管辖分行是一样,是二级分行的上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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