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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报告需要肇事者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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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交通事故死者的尸体检验报告无需肇事者签字。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这尸检报告家属可以不签字吗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尸检报告必须由家属签字后方可进行尸检的,尸检报告家属签不签字并没有强制性的,可以不签,但是不签字视为拒绝尸检,一切责任需要由家属承担。但是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非正常死亡的,机关有权决定尸检并通知家属到场。有关尸检报告家属签字的法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当交通事故中肇事者不赔医药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是要出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金。二、机动车都参加保险了,可以把相关的手续以及交警的处理意见先拿到保险公司去,让保险公司提前支付医疗费。三、也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解决伤者的医疗费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诉讼是下一步...。。。。

第2种观点: 一、交通事故尸检报告出来后,下来该怎么做1、车辆尸检报告出来后,自检验报告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祸死亡的尸体尸检完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第六十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二、重大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1、受理报案。交通治理部分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2、现场处理。交通治理部分受理案件后,立刻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交通治理部分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做出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4、裁决处罚。交通治理部分应依占有关划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划定和赔偿尺度,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交通治理部分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职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6、向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调解无效,交通治理部分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提起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交通事故死者的尸体检验报告无需肇事者签字。【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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