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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应该怎么安排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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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进行解除,因此离婚只能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可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和血缘关系。父母子女之情,属于天理人伦,舐犊之心,渴望父母疼爱之意,人所共。在法律上规定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确属必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2种观点: 离婚时探望权应该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安排。如果夫妻双方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期限等相关内容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3种观点: 离婚后探视权如下: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2、当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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