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严控遗体摆放时间。人员死亡后,从死亡之日起计算,火葬或土葬时间不得超过3 天。二、加强殡葬活动管理。疫情期间,除死者直系亲属和必要的协助人员(不超10 人)外,其他人员严禁参与聚集。严禁死者家属用做“法事”、办宴席等方式操办丧事。遗体火化时,参加火化的亲属为直系亲属(不超过5 人),其余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殡仪馆。三、严格疫情防护措施。殡仪馆要备齐、备足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严格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对从事遗体接运、遗体火化的一线工作人员,要落实最为严格的防护措施。进入殡仪馆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洗手消毒。四、严格做好遗体处置。要坚持依法规范、安全第一、审慎稳妥的原则,做好传染病人遗体火化工作。对传染病人遗体,要设立专用通道和隔离区,准备好专用遗体接送车、专业接运担架、专用火化炉和一次性防护隔离服、医用口罩等遗体处置所需器材设备,并配备专门的遗体接运人员。传染病人遗体交接时,要确认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卫生防疫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丧事原则上不能超过10人。如办理丧事,需第一时间报备所属乡镇街道,待乡镇街道批复后,再有序组织参加。倡导丧事简办。禁止在公共场所私搭灵堂灵棚、放哀乐、搞封建迷信等扰民行为,反对使用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城区街道、路口、河道两侧等公共区域焚烧纸钱,严禁在野外明火祭扫、燃放烟花爆竹。鼓励通过网络祭扫、代理祭扫等新型方式祭奠和缅怀故人,降低实地聚集祭扫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严控遗体摆放时间。人员死亡后,从死亡之日起计算,火葬或土葬时间不得超过3 天。二、加强殡葬活动管理。疫情期间,除死者直系亲属和必要的协助人员(不超10 人)外,其他人员严禁参与聚集。严禁死者家属用做“法事”、办宴席等方式操办丧事。遗体火化时,参加火化的亲属为直系亲属(不超过5 人),其余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殡仪馆。殡仪馆暂停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提供守灵和餐饮服务,恢复时间视疫情另行通知。三、严格疫情防护措施。殡仪馆要备齐、备足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严格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对从事遗体接运、遗体火化的一线工作人员,要落实最为严格的防护措施。进入殡仪馆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洗手消毒。在疫情期间,门将安排辖区派出所民警到殡仪馆参与执勤,对劝阻无效强行进入殡仪馆的人员依法处理。四、严格做好遗体处置。要坚持依法规范、安全第一、审慎稳妥的原则,做好传染病人遗体火化工作。对传染病人遗体,要设立专用通道和隔离区,准备好专用遗体接送车、专业接运担架、专用火化炉和一次性防护隔离服、医用口罩等遗体处置所需器材设备,并配备专门的遗体接运人员。传染病人遗体交接时,要确认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卫生防疫处理。五、工作人员会深入村组、深入居民住户宣传,劝阻拟操办丧事,对劝阻无效、执意操办的丧主,机关依法处理。六、发挥党员带头作用。各级党员、干部在疫情期间如有家人去世的,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做好家人思想工作,尽量减少遗体摆放时间,不操办丧葬事务,不宴请亲朋好友。若有 干部职工大操大办、设宴请客等行为,经劝阻后仍然继续操办的,一经查实,由纪检部门进行严肃处理。法律依据:《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第九条 遇难人员遗体处置一般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承担。遇难人员多、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无法承担遗体处置任务时,民政部门可协调一个或数个邻近的殡仪服务机构予以分担。在异地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遇难人员,由救治地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当地的殡仪服务机构负责遗体处置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严控遗体摆放时间。人员死亡后,从死亡之日起计算,火葬或土葬时间不得超过3 天。二、加强殡葬活动管理。疫情期间,除死者直系亲属和必要的协助人员(不超10 人)外,其他人员严禁参与聚集。严禁死者家属用做“法事”、办宴席等方式操办丧事。遗体火化时,参加火化的亲属为直系亲属(不超过5 人),其余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殡仪馆。殡仪馆暂停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提供守灵和餐饮服务,恢复时间视疫情另行通知。三、严格疫情防护措施。殡仪馆要备齐、备足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严格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对从事遗体接运、遗体火化的一线工作人员,要落实最为严格的防护措施。进入殡仪馆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洗手消毒。在疫情期间,门将安排辖区派出所民警到殡仪馆参与执勤,对劝阻无效强行进入殡仪馆的人员依法处理。四、严格做好遗体处置。要坚持依法规范、安全第一、审慎稳妥的原则,做好传染病人遗体火化工作。对传染病人遗体,要设立专用通道和隔离区,准备好专用遗体接送车、专业接运担架、专用火化炉和一次性防护隔离服、医用口罩等遗体处置所需器材设备,并配备专门的遗体接运人员。传染病人遗体交接时,要确认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卫生防疫处理。五、工作人员会深入村组、深入居民住户宣传,劝阻拟操办丧事,对劝阻无效、执意操办的丧主,机关依法处理。六、发挥党员带头作用。各级党员、干部在疫情期间如有家人去世的,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做好家人思想工作,尽量减少遗体摆放时间,不操办丧葬事务,不宴请亲朋好友。若有 干部职工大操大办、设宴请客等行为,经劝阻后仍然继续操办的,一经查实,由纪检部门进行严肃处理。法律依据:《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第九条 遇难人员遗体处置一般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承担。遇难人员多、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无法承担遗体处置任务时,民政部门可协调一个或数个邻近的殡仪服务机构予以分担。在异地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遇难人员,由救治地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当地的殡仪服务机构负责遗体处置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严控遗体摆放时间。人员死亡后,从死亡之日起计算,火葬或土葬时间不得超过3 天。二、加强殡葬活动管理。疫情期间,除死者直系亲属和必要的协助人员(不超10 人)外,其他人员严禁参与聚集。严禁死者家属用做“法事”、办宴席等方式操办丧事。遗体火化时,参加火化的亲属为直系亲属(不超过5 人),其余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殡仪馆。三、严格疫情防护措施。殡仪馆要备齐、备足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严格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对从事遗体接运、遗体火化的一线工作人员,要落实最为严格的防护措施。进入殡仪馆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洗手消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家是不可以拒收人民币的。为了更好的做到疫情防控工作,用户可以优先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为减少人员接触尽量不要产生过多的接触。不过就算是在疫情期间,各商家也应该要尊重消费者多元化支付方式选择,做好服务与沟通,避免出现拒收人民币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工作相关人员,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发放的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的补助,都可以享受免税。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 二、补助标准 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分为两类共四档:一类一档、一类二档、二类一档、二类二档。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00元、200元、100元、50元(详见附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家是不可以拒收人民币的。为了更好的做到疫情防控工作,用户可以优先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为减少人员接触尽量不要产生过多的接触。不过就算是在疫情期间,各商家也应该要尊重消费者多元化支付方式选择,做好服务与沟通,避免出现拒收人民币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拒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处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2种观点: 2022年疫情期间,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辞退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也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将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紧急措施结束。若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减人员,应按照规定优先留用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时优先考虑被裁减的员工。法律分析2022年疫情期间可以辞退员工吗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结语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疫情期间,企业对于新冠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其他情形,如员工患病或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赔偿后解除劳动合同。在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固定期限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优先考虑被裁减的员工。法律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被单位辞退分三种情形,不同情形下的解决办法也是不同的:一、疫情期间,因客观原因非员工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这种情况辞退了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依法申请仲裁。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疫情期间企业因生产经营确实需要裁员的可以裁,但要根据《劳动合同法》支付员工补偿金。三、如果企业已经复工复产了,而员工没有合理理由不去上班的,是可以辞掉的,并且是没有补偿的。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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