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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怠于推进尸检,并对患方进行错误引导,二审改判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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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当患者死亡时有时会需要一个特别的法律程序,即尸检。尸检比较常见于刑事案件中,在民事纠纷中比较罕见。而对于医疗纠纷来说,有时是不可缺少的。对患方来说,面对尸检,通常有两大难题:一是做与不做的问题;二是谁有权决定,以及意见不一致时如何处理,这也是作者在实际办案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关于尸检的时间要求尸检应尽快进行。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谁有权决定尸检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近亲属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然,并非他们都有权利决定是否进行尸检。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理解与适用》,当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即配偶、父母、子女,其他顺位的不能够提出赔偿请求。这也就意味着,其他顺位的对尸检无决定权。近亲属无法达成一致时,如何处理?由于每个人的思想观念不同,对于尸检并非每位近亲属都会同意。因此,近亲属之间会发生争议,比如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的人同意尸检,有的人不同意尸检,那么相关部门会进行尸检吗?虽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其他法律法规中可以得出一些结论。针对器官捐献规定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中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如果将死亡后的尸体以及器官当做成留下来的遗产看待,那么同样属于继承人共有,享有共同的处分权,一方不得私自处分。也就是说,如果近亲属中的一方不同意尸检,那么是无法对患者进行尸检的。如果尸检,委托机构或者尸检机构将会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在(2016)黑02民再43号再审判决中,认为人体医疗废物的法律属性是物,其所有权归原来的身体权人即马某某所享有,马某某已死亡,则尸体包括从尸体上分离出来的脏器、血液、毛发、尸体火化后的骨灰,均成为家属的合法继承物,由家属享有支配权,具有精神价值。死者家属在不违背患者生前真实意愿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对其进行处分。那此时,应首先分析尸检是否必要;如果必要,同意尸检的一方应当劝说另一方同意进行尸检,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关于尸检的必要性探讨,可以私自与作者交流。

第2种观点: 病人死亡,是否必须做尸检,家属才能到起诉医院?家属未对病人的死因提出质疑,是否医院就没有尸检告知义务?做尸检从患方家属角度来讲,是有利还是不利? 许多遭遇医疗纠纷的患者家属在向本团队律师咨询时,表达出对于尸检事项的疑惑和担心。 本文结合本团队最近亲历的几例典型案件,进一步分析探讨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尸检事项。 第一部分 亲历案件分享 案例一:家属坚持委托尸检,医院主动将赔偿金额由5万提高到58万。 患者,男,66岁,因患“胆囊结石”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手术,术后出现剧烈腹痛及腹腔感染,术后第2天行急诊剖腹探查,发现医源性十二指肠穿孔,行胃肠吻合术,7天后患者因感染性休克、胆汁性腹膜炎、多脏器功能不全等原因死亡。 医方在调解初提出愿意赔偿5万,在家属提出要进行尸检,并着手启动委托尸检程序时,医方主动提出愿意按70%的过错比例进行赔偿。患者家属最终接受了本团队律师的建议,接受了医方按72%的过错责任(赔偿金58万)的调解方案。 案例二:患者死因不明,家属放弃尸检和诉讼。 患者女性,57岁,因“左侧面部抽搐3年”入某医院行“面神经减压术+手术中神经生理监测+颅骨修补术”。术后第2天患者突发剧烈头痛,10分钟后患者心跳呼吸骤停,急予心肺复苏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抢救,1小时后患者死亡。家属签署不同意尸检的书面意见后办理出院,医方出具的死亡诊断为“呼吸循环衰竭,左侧面肌痉挛,椎基底动脉扩张综合征。” 本团队律师在查阅病历资料过程中,意外发现患者数年前曾于外院行头颅CT提示左侧后颅窝占位性病变(脑膜瘤),综合判断本案医方有较大的篡改伪造病历的可能性。 该案医方不接受调解,家属考虑到诉讼成本大、未做尸检导致诉讼难度高等多方面原因后放弃了诉讼和赔偿主张。 案件三 患者猝死未尸检,医方同意按37%过错责任进行赔偿 患者女性,70岁,因股骨颈骨折,入院行切开复位及内固定手术,手术后第4天患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猝死”。家属签字放弃尸检。 本团队律师在代理患方参与调解时,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及心电图等辅助检查结果,向医方提出患者死亡原因为肺栓塞的可能性比较大,同时结合患者处于膀胱癌进展期,血栓风险高,进一步指出医方手术前后血栓预防措施不到位以及股骨颈内固定手术手术适应症存在问题等重大过错。 该案最终医患双方接受了医方按37%(19万)的过错责任进行赔偿的调解方案。 案件四:患者猝死案件未尸检,判决医方赔偿27万 患者61岁,突发一侧肢体无力和神志不清,由“120”急诊入院,医方以患者烦躁挣扎不配合检查、家属未到场为理由,30多分钟未给病人做任何检查和治疗。后行急诊CT检查,提示患者主动脉夹层B型的可能性大。患者入院2小时死亡。本案未行尸检,也未做司法鉴定。判决医方按30%过错责任赔偿27万。 本案是本团队近期代理的案件中,医患双方争议焦点较多、争议较为激烈的案件之一。尤其是关于医方是否正确履行了尸检告知义务,更是从一审争辩到二审。 案件五:幼儿猝死尸检结论为窒息死亡,家长放弃诉讼 8个月大的婴儿,因“发热2天”,先后两次到门诊就诊,门诊医生予常规抽血查血常规、查胸片后,开具抗炎、抗病毒、止咳化痰药物,回家后半夜患儿出现抽搐,呼吸心跳骤停,急到医院就诊,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论为“排除急性过敏致死的可能性,系患感染性疾病的基础上,因呼吸道受阻引起窒息而死亡”。 家长在咨询本团队律师后,考虑到患儿死亡主要原因系与家属护理不当有关,最终放弃诉讼。 第二部分 关于医疗纠纷案件中尸检事项的总结 问题一:病人死亡,是否必须做尸检,家属才能到起诉医院? 一般来讲,如果病人死亡原因比较清楚,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无异议,医患双方认可鉴定机构根据病历等临床资料进行死因推定,则家属不做尸检对打官司没有影响,这种情况一般没有必要做尸检。 当然,目前国内少数鉴定机构要求死亡病人必须做尸检才接案,但考虑到中国的传统习俗和实施尸检对逝者家属的情感伤害,大部分鉴定机构在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无异议、能根据病历等临床资料进行死因推定的情况下是能够接受鉴定委托的。 有的案例中,病人病情非常危重,已经回天无力,家属在医生的劝说下办理出院,病人回家后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出院诊断等病历资料能比较清楚进行死因推定,且医患双方对病人死因无异议的话,一般也不需要做尸检,即这种情况下不做尸检一般也不影响打官司。 如果病人属于猝死,或者病人入院时间比较短,辅助检查资料不充分,或者医患双方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不能达成共识,则需要进行尸检,否则,鉴定机构会因患者死因不明、无法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评价而退鉴。 问题二:患者死亡后,医方是否必须对家属进行尸检告知?是否只有发生医疗纠纷或患者家属对患者死因提出质疑时,医方才有义务告知尸检? 关于这一点,法律规定确实有模糊和模棱两可的地方。要根据具体情况来主张权利。 请注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存在差别,可以甄选引用。 如果因医方没有正确及时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导致因未实施尸检而患者死亡原因不能查明,并进一步导致司法鉴定无法顺利进行,则医方应承担不利后果和赔偿责任。 问题三:从患者家属角度来讲,做尸检是有利还是不利?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辩证和理性来看待。 一方面猝死的患者一般情况下应做尸检,否则无法查明死因,而查明死因是顺利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的前提和基础。 从实践来看,猝死的患者尸检结论多半提示,患者猝死系由自身的器质性疾病导致。这种情况下医方的诊疗措施如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也只是在患者猝死这一结果中起到诱发急性发作或加重之作用。 另一方面,尸检也有可能查出医方掩盖的手术或诊疗过程中的其他重大失误、伪造篡改病历等方面的重大过错,这对患者在调解或诉讼中非常有利。如本文案例一。 不管怎么说,既然家属忍受巨大的悲痛和心理压力,毅然决然实施尸检,让医方赔偿不是目的,主要目的还是不想让自己的亲人死亡原因成谜,想给逝去的亲人和活着的亲人们一个交代,从抚慰人心这个角度出发,尸检也是有利的。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难度大,医疗纠纷案件请联系专业医疗律师团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或无法证明已经告知,则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医院已经告知,但患方拒绝的,应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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