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小孩送孤儿院满足的条件如下: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领养证办理方法:1、领养证的办理是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手续;2、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健康证明等资料;3、将证明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4、进行审查,审查完毕以后即可颁发领养证。综上所述,当然,要建立合法的领养关系,还需要办理领养手续或者进行公证,否则成立的也仅仅是事实领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或者亲生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才能将孩子送去孤儿院,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以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法律依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四)人民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以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交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还应当登记保存死亡或者失踪一方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生效判决书、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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