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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追尾贬值赔偿请求会被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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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车被追尾贬值赔偿费应根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具体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车辆损坏程度决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2种观点: 一、新车被追尾如何索赔1、新车被追尾的索赔方式如下:(1)车被追尾对方全责,当事人可以凭认定书和车损维修费用单据以及以及拿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2)车被追尾对方全责,两车的维修费用都由对方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当事人可以通过交警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三车的驾照、行驶证、交强险的复印件,向保险公司索赔;(3)如果对方不赔偿,就应该到起诉。但是折旧费是没有的。交通事故只是赔偿直接损失的。双方在交通队进行登记备案,当事人无责任,拿着修车的与后车车主一起在交通队进行结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二、汽车被追尾的理赔该注意什么1、查看车辆损失情况严不严重;2、索要理赔金额应该合理;3、向保险公司清楚讲述实际情况。

第3种观点: 车辆贬值赔偿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方向无责任方支付相应的车辆贬值费用。目前,有关车辆贬值并没有相关标准和法规可以参考。只能通过有关的二手车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只能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新车肇事贬值损失目前无具体法规界定,车主应诉诸法律。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中,会有司机提出车辆因事故而贬值,要求责任方除承担维修费用外,还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这个要求目前还没有得到具体法规的支持。在事故处理中,交警一般只支持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方面,交警会支持出租车、客运车辆的营业性损失,对于这种不好核算的贬值损失,交警会请车主走法律途径向申诉。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已经修复,但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车辆的实际价值降低,也是车主的损失,肇事者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属于间接损失,肇事司机理应赔偿。这部分损失可以通过认证部门的评估来确定。如果肇事者拒绝赔偿,车主有权向当地申诉。就目前国内判例来讲,已经有过这样的判决,法庭承认了贬值损失,由责任方赔付了一定的费用给受损方。民法中的赔偿实际上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也就是将损害恢复到物件原有的功能、价值等,无法恢复的则应对相关损失依法给予折价赔偿等,而车辆贬值费也确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为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即一般意义上的修复费,此为直接损失。所谓的贬值费,往往包括当事人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未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并非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且法律无明文规定应予赔偿,故主张不赔偿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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