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集体房屋产权一般来说不像房地产开发商销售的房子那样配有的房产证,一般而言,它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这类房屋的修剪不是由房产局登记的,而是由区直接批的。同时,集体房屋是由集体组织享有产权的房屋,通常是不可以买卖的,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买集体房需要注意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是危楼。另外集体产权房也要写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要分清各方承担的责任,出现了问题的救济途径,这些都是在集体产权房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另外,也要看产权属于谁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集体房屋产权一般来说不像房地产开发商销售的房子那样配有的房产证,一般而言,它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这类房屋的修剪不是由房产局登记的,而是由区直接批的。同时,集体房屋是由集体组织享有产权的房屋,通常是不可以买卖的,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买集体房需要注意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是危楼。另外集体产权房也要写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要分清各方承担的责任,出现了问题的救济途径,这些都是在集体产权房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另外,也要看产权属于谁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1种观点: 集体户口是否可以购房,需要视情况而定:1、如果是工作原因迁入的公司或者社区的集体户口,是属于常住集体户口,符合条件可以买房。并且购房后可以拿房产证、身份证以及集体户口证明这三件有效证件前往派出所将集体户口迁至房产所在地;2、因为上学迁入的集体户口是属于临时户口,并没有买房资格。申请户口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由县级机关审批。对年满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打印表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2种观点: 集体户口买房子方法如下:1、从公司的集体户口薄上将自己个人的“户籍卡”原件从公司借出来,待办理完手续后,再将个人的“户籍卡”原件还给公司;2、到现在集体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打一个“户籍证明”办理落户手续。集体户口,是指职工、学生常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宿舍或集体宿舍,以及非现役军人常住在军事机关或军人宿舍的户口。集体户口和个人户口,落户地方不同和使用与管理的不一样。集体户一般只有事业单位,人才市场,国有企业才有。一般都是企业为了方便引进人才,方便工作调动而设立的,其落户地址一般都是单位的地址。个人户口是的,是有自己的户口本的,个人户口落在集体户的,是没有的户口本的,只有自己的本人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集体户口买房是否限购,主要看当地有没有实施限购。集体户口相关规定,夫妻中一方是集体户口,这里的集体户口是指在职人员的集体户口,而不是学生性质的,否则依然按外地户口对待。而如果是在职人员的集体户口是按本地户籍对待的,具有购买一套房的资格,不需要提供其社保或纳税证明。但是如果不是本地户籍,即需要以外地人口购房对待,提供一年的相关证明,但仅需要提供购买人的。2、集体户口相关规定,夫妻中一方是集体户口,这里的集体户口是指在职人员的集体户口,而不是学生性质的,否则依然按外地户口对待。而如果是在职人员的集体户口是按本地户籍对待的,具有购买一套房的资格,不需要提供其社保或纳税证明。但是如果不是本地户籍,即需要以外地人口购房对待,提供一年的相关证明,但仅需要提供购买人的。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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