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签订物业合同不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是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的服务,业主则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费用。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物业合同到期没续签且已决议解聘物业的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业委会通过会议明确表决解除物业合同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搬走的,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物业合同,业主默认同意且实际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依照原物业合同的约定继续交纳物业费。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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