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需要看吵闹的方式,如果是以贴大字报等方式是违法的,可能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但是如果是以即时通信工具与男方沟通的方式,那么就是不违法的。如果您的前夫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您前夫就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重婚罪。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如果行为人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这里所说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因此,从刑法角度来看,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第二,主体是存在事实婚姻或者法定婚姻的一方或双方;第三,主观方面是明知或者故意;第四,客观上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现在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您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然后起诉或者直接到机关报案,由机关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公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1、既然离婚了,他就不再是你老公,如果你觉得真的是骗,那么就收集一下证据,离婚可不是单方面的事情,如果你不同意,是不容易离婚的。2、如果得到的补偿还行,就不要再去为这件事情纠结,家庭问题,真的不好说谁对谁错,双方肯定都有问题,别一方老说自己是对的另外一方就是错的,这绝对不可能。3、要找证据证明是欺骗离婚,无非也就是为了挽回损失的财产,但是光凭嘴说肯定不够,只认证据,收集不到证据,一切都是枉然,可以找律师咨询一下,但是特别特别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孩子已经由前夫抚养,在没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孩子还是由前夫抚养。如果想要留下孩子,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可以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办理户口迁移,把孩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抚养孩子或无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可以和前夫协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所需的抚养费用。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2种观点: 要根据情况而定。1、如果房子是前夫的个人财产就可以。2、如果是再婚后买的,就是和现任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以过户给前妻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后,只要是您个人的财产您有处分的权利,可以将该房产赠与前妻或者不特定的人。对于登记在您名下,属于您个人的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您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受益的四项权能。故您处分您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障碍。可以正常把房子卖给前妻,但是在办理过户时房产一定要办完解押手续。也就是说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自行筹集资金或以买方部分购房款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办完提前还款、房产解押手续后,买卖双方可到房屋所在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综上所述,前夫把房子过户给前妻需要根据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个人财产就可以过户给前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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