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明确诉的要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可以使诉特定化,使此诉与彼诉相区别,可以防止重复起诉。 诉有以下三个要素: 当事人是诉的主体,任何一个诉,均有提起诉讼的一方与被诉的一方。 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审理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3种观点: 诉讼标的是属于必备的条件,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满足重复诉讼的其他法定构成要求,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再行起诉。一、民事诉讼标种类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裁判的对象。2、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二、诉讼标的因素区别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原告向人民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3、诉讼标的物,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特征是它以人民为主导。各种诉讼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人民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尽管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在同一诉讼中行为和活动,但彼此间并不发生诉讼法律关系,诉讼参与人只能同人民之间形成这种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为主导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特征是它以特定主体——人民为主导。这集中体现于:各种诉讼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人民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尽管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在同一诉讼中行为和活动,但彼此间并不发生诉讼法律关系,诉讼参与人只能同人民之间形成这种关系。因此,诉讼法律关系如同一个扇面,它由人民与各诉讼参与人分别发生的多个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组合而成的。同一诉讼中若干个诉讼法律关系是有主次的。一般说,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是其他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一条红线。当这一法律关系消灭后,其他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这也表明,同一诉讼中的若干个法律关系并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统一、协调存在的,共同服务于正确、及时、合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宗旨。2、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是分立的,又是统一的在同一诉讼中,人民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有主有次,彼此分立。人民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之争。人民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虽处于次要地位,但也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之争服务的。因此,彼此分立的诉讼法律关系又是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为主导的法律关系,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关系是最主要的,是其他诉讼关系发生的前提,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各民事诉讼关系既是分立的又是统一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3种观点: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原告人起诉状经审查认为合格后,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也是这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与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第二,人民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不难看出,在当事人与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是主体之一,在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也是主体之一。是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敦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与原告、与被告、与第三人、与证人、与鉴定人、与勘验人、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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