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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以后还追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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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另案处理有追诉期限,跟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是一样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另案处理以后还追究。另案处理是该犯罪嫌疑人不在本案中提起公诉,而在另外的一个案件中提起公诉,即还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和判决书中的“另案处理”人员进行审查监督,将法律监督活动贯穿于“另案处理”的全过程。另案处理的意思是该犯罪嫌疑人不在本案中提起公诉,而在另外的一个案件中提起公诉,也就是说还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可以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况:(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 在人民、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第2种观点: 另案处理以后是还追究的。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属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和判决书中的“另案处理”人员进行审查监督,将法律监督活动贯穿于“另案处理”的全过程。此前,不少行贿受贿案件的审理过程,就曾出现行贿者以证人身份完成对受贿者的指证,标注了“另案处理”之后的大批行贿者,不仅没有被停职调查,甚至顺利升迁、调职,在这种情形下,“另案处理”已经成为某种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交换和勾兑工具。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3种观点: 另案处理以后还追究。另案处理的意思是该犯罪嫌疑人不在本案中提起公诉,而在另外的一个案件中提起公诉,也就是说还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属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和判决书中的“另案处理”人员进行审查监督,将法律监督活动贯穿于“另案处理”的全过程。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行为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当从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从头开始计算。2、如果刑事犯罪是属于连续的犯罪或者是持续的犯罪,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后开始计算。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也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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