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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限额是多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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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规定现金使用范围: ①职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现金支出; ⑤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切收支活动,都必须实行转账结算。规定现金使用范围,有利于节约现金使用,减少货币发行量,加强货币发行的宏观,调节货币流通。简述规定的使用范围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从约束力和法定效力看,规定都具有强制约束力。档案法规定档案法的使用范围是档案法的使用范围是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备案。

第2种观点: 规定现金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现金支出;4.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切收支活动,都必须实行转账结算。规定现金使用范围,有利于节约现金使用,减少货币发行量,加强货币发行的宏观,调节货币流通。除上述使用范围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企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两千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个人劳务报酬;单位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备案。现金:现金是通用的交换媒介,也是对其他资产计量的一般尺度,会计上对现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现金仅仅指库存现金,即企业金库中存放的现金,包括人们经常接触的纸币和硬币等。广义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部分。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日常零星现金开支需要,由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额度。现金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在中国,由单位提出申请,银行本着既有利于资金集中,又能满足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需要的原则审核。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备案。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有关货币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依法执行货币,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立卷存档。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2种观点: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为了保证流动性,而需在自己的账户中留有足够的现金用于短期应付款项,这个限额大小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制定考虑因素如下:1、企业的规模:企业规模越大,库存现金限额就相应越高;2.、公司所在行业:不同行业的现金周转速度和对现金的需求不同,也会影响库存现金的限额;3、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财务状况将提高企业的信用,并使其获得更多的借贷额度,从而降低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4、企业日常经营中发生的现金支付金额:企业需考虑到其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应付款项,如员工薪资、供应商账款、租赁费、物流成本等,确定所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综上所述,库存现金限额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来灵活制定。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分析和经验判断来确定其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3种观点: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凡在银行开户的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办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为: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然后,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日常零星现金开支需要,由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额度。现金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在中国,由单位提出申请,银行本着既有利于资金集中,又能满足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需要的原则审核。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备案。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有关货币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依法执行货币,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立卷存档。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2种观点: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为了保证流动性,而需在自己的账户中留有足够的现金用于短期应付款项,这个限额大小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制定考虑因素如下:1、企业的规模:企业规模越大,库存现金限额就相应越高;2.、公司所在行业:不同行业的现金周转速度和对现金的需求不同,也会影响库存现金的限额;3、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财务状况将提高企业的信用,并使其获得更多的借贷额度,从而降低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4、企业日常经营中发生的现金支付金额:企业需考虑到其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应付款项,如员工薪资、供应商账款、租赁费、物流成本等,确定所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综上所述,库存现金限额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来灵活制定。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分析和经验判断来确定其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3种观点: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凡在银行开户的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办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为: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然后,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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