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三条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百零六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一、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时间1、刑事案件,一般是1个半月;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是3个月;3、上述期限不包括“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以及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审判职权是人民的专有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审判职权是人民的专有职权。人民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认真履行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是人民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人民的根本任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否则适用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旧法的区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时间为标准确立的。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规定在先生效的,我们称之为先法或旧法;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规定在后生效的,我们称之为新法或后法。一切法律都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关系状况制定的,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断地修改或更新。法的修改或更新有许多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制定了新法律取代旧法律,有的是在相关的法律中作了重新规定,有些法律规范被明确宣布废止,有的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在新旧法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又有条件地采取了从新原则,可以归纳为“从旧兼有利”原则。
第3种观点: 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否则适用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1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三条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百零六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刑事类型的案件在进行胜利的时候,首先是需要经过机关对此进行侦查之后,还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才能够决定是否判处有期徒刑,当然了,在这个过程当中它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
第2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三条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百零六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一、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时间1、刑事案件,一般是1个半月;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是3个月;3、上述期限不包括“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以及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第3种观点: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最高人民的规章制度是最严格的,如果不同地区存在着一些异议的情况,还是应该以最高人民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人民的存在,就是为了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不管是对于被告人还是原告方,都要采取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去对待,被告方可以请律师进行辩护,原告方,也是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因为双方都有这个权利,而律师的职责就是将自己发现的一些证据,交给人民,人民的最高检察官和其他的陪审员,进行讨论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还有就是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然后会做出最终的判决。人民是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来进行判决的,所以流程也是公开化的,面对于人民群众,也是公开的,是透明的,所以如果感觉人民的判决是不公平的,我们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可以申请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这个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是可以行使的,当然如果自己跟人民的人认识,也应该及时的将这个人申请回避,避免造成一些误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否则适用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应体现为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新的行律规范与旧的行律规范相冲突时,除旧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应当适用新法,即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但当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 对于行政相对人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不同时如何处理问题,最高人民《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 法规 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2)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3)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最高人民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否则适用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否则适用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旧法的区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时间为标准确立的。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规定在先生效的,我们称之为先法或旧法;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规定在后生效的,我们称之为新法或后法。一切法律都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关系状况制定的,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断地修改或更新。法的修改或更新有许多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制定了新法律取代旧法律,有的是在相关的法律中作了重新规定,有些法律规范被明确宣布废止,有的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在新旧法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又有条件地采取了从新原则,可以归纳为“从旧兼有利”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否则适用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该案件属于人民受理范围,并且属于该受诉人民的管辖范围。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除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一律适用一审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有:(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 第二条 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有:(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须具备的概括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指人民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程序是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指人民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一、民诉特别程序6种情形1、民诉特别程序6种情形如下:(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什么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而且,特别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权益冲突的案件,较之普通案件,一般都较为简单。所以没有必要由中级以上人民进行一审;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由于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制度在这一程序中不能适用。比如,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反诉制度以及两审终审等,均不适用特别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的规定中,既包括普通程序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也是包括非诉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此时我们无论是适用何种程序都是需要遵守法定的原则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程序是指人民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非诉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该案件属于人民受理范围,并且属于该受诉人民的管辖范围。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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