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为了保证流动性,而需在自己的账户中留有足够的现金用于短期应付款项,这个限额大小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制定考虑因素如下:1、企业的规模:企业规模越大,库存现金限额就相应越高;2.、公司所在行业:不同行业的现金周转速度和对现金的需求不同,也会影响库存现金的限额;3、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财务状况将提高企业的信用,并使其获得更多的借贷额度,从而降低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4、企业日常经营中发生的现金支付金额:企业需考虑到其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应付款项,如员工薪资、供应商账款、租赁费、物流成本等,确定所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综上所述,库存现金限额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来灵活制定。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分析和经验判断来确定其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 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 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 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会计学堂整理的。【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 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 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 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会计学堂整理的。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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