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在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前提下,依照规定允许留存的最高现金限额。开户银行会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和距离来确定限额,一般根据单位3-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现金确定。对于离银行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法为:库存现金=上月日均支付金额(不含月平均工资资金额)×限定天数。在处理库存现金限额时,一般需要填写《库存现金限额申请审批表》,并交开户法律分析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在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前提下,依照规定允许留存的最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银行的距离确定。限额一般根据单位3-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现金确定。离银行机构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如下:库存现金=上月日均支付金额(不含月平均工资金额)×限定天数处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如下:,填写《库存现金限额申请审批表》,交开户银行签署审批意见和核定金额。拓展延伸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企业为保证财务安全,规定的用于支付日常零星支付的最高限额。这一限额的设定,对企业的日常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库存现金限额可以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超过限额的支付,可能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过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因此,库存现金限额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风险。其次,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对于一些小额支付,如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等,如果每次都需通过银行转账,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通过设定库存现金限额,企业可以合理安排资金,减少不必要的人力成本。然而,库存现金限额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它可能了企业的经营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进行一些临时性资金支出,如突发性客户需求、紧急采购等,这些资金可能超出了库存现金限额。因此,企业需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如申请临时性资金支持等。其次,库存现金限额可能影响了企业的服务质量。对于一些需要快速响应的客户需求,如售后服务、品质保证等,企业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资金支出。如果库存现金限额过高,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快速响应能力,从而影响企业的服务质量。综上所述,库存现金限额对企业的日常零星支付产生了一定影响。虽然它可以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减少人力成本,但同时也可能了企业的经营灵活性和服务质量。因此,在制定库存现金限额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确保限额既能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又能满足企业的正常运营需求。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10-22)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1种观点: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法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凡在银行开户的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1.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2.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3.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6)不准保留账外;(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具体程序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其核定具体程序为:(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然后,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日常零星现金开支需要,由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额度。现金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在中国,由单位提出申请,银行本着既有利于资金集中,又能满足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需要的原则审核。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备案。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有关货币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依法执行货币,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立卷存档。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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