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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对私转账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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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对公账户不可以过户给别人。对公账户是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等企业公有的账户,主要是方便单位结算,确保企业资金正常周转流通,如果不想要了可以携带资料去银行注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2种观点: 不能私对公打款的原因:1、不能私对公打款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防止有个人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2、防止偷税漏税的情况出现;3、考虑到公司税收方面的问题,提高并且确保了公司利润结算的准确性,并且资金周转的程序相对会比较复杂。公司之间转账可分为点对点转账和银行间转账。点对点转账通常会立即到达,而银行间转账则会延迟。对方需要提供收款方名称、收款方账号、收款方银行名称,开具货物、服务和应税服务、资金流和流相同的专用。对公账户的作用:1、开、扣税项目是需要通过对公银行账户,这也是目前最重要的规定;2、公司间交易往来发展都需要通过对公账户转款;3、进出口贸易行业,也需要先办理公账,然后才能办理进出口业务;4、办理企业社保、住房公积金都需要通过对公银行账户。对公打款就是收款人账户是公司企业账户,而非个人账户。公对公打款是指公司与公司之间的金钱往来。网上转账后,可以在操作日志里打印出打款凭证的。对公打款一般是单位对单位、单位对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对公业务只能在周一到周五的非节假日办理且中午不能办理。在办理之前可以咨询银行,除了办理对公业务,银行还可以办理个人业务。【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1种观点: 一、私对公转账合法吗1、私对公转账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私对公转账过程中如果没有涉及到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一般情形下是合法的;(2)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把基本户的资金转到个人户就会有可能被怀疑存在偷逃税款、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的风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私对公账户多久到账私人卡转账到公司账户,到账时间如下:1、选择快速到账,一般为实时到账,延迟不超过2小时;2、跨行交易因为要通过双方银行柜台进行业务处理,一般要一至三个工作日才能到账;3、如果是周五晚上转的帐,最早下周一到账,最迟周三到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公对私汇款:原则上不能私存,但有下列情况可以:个人工资、奖金、劳务费等,(劳务费)超过五万要附上完税证明,当然职工的差旅费、医药费也是可以的,当然金额不能大。否则都要附上证明文件,银行原则上一般也是掌握在五万元以内。2、私对公汇款,一般没有,但超过100万(含当日累计)汇款银行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超过50万(含当日累计)务必在次日内向人行报备。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对于私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I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4、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 一、试点意义 近年来,多元化支付体系快速发展。为构建和谐流通环境,降低社会现金流通总成本并防控风险,有必要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加强公众大额用现引导。鉴于各地经济金融情况各异,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大额现金管理的有效路径,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验证最佳的操作方案,逐步推广合理用现理念,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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