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步遥情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 法律问题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 法律问题

来源:步遥情感网
第1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三条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百零六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一、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开庭?1、刑事案件,一般是1个半月;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是3个月;3、上述期限不包括“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以及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第2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三条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百零六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一、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时间1、刑事案件,一般是1个半月;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是3个月;3、上述期限不包括“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以及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审判职权是人民的专有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审判职权是人民的专有职权。人民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认真履行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是人民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人民的根本任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否则适用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旧法的区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时间为标准确立的。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规定在先生效的,我们称之为先法或旧法;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规定在后生效的,我们称之为新法或后法。一切法律都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关系状况制定的,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断地修改或更新。法的修改或更新有许多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制定了新法律取代旧法律,有的是在相关的法律中作了重新规定,有些法律规范被明确宣布废止,有的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在新旧法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又有条件地采取了从新原则,可以归纳为“从旧兼有利”原则。

第3种观点: 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否则适用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1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三条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百零六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刑事类型的案件在进行胜利的时候,首先是需要经过机关对此进行侦查之后,还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才能够决定是否判处有期徒刑,当然了,在这个过程当中它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

第2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三条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百零六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一、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时间1、刑事案件,一般是1个半月;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是3个月;3、上述期限不包括“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以及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第3种观点: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最高人民的规章制度是最严格的,如果不同地区存在着一些异议的情况,还是应该以最高人民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人民的存在,就是为了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不管是对于被告人还是原告方,都要采取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去对待,被告方可以请律师进行辩护,原告方,也是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因为双方都有这个权利,而律师的职责就是将自己发现的一些证据,交给人民,人民的最高检察官和其他的陪审员,进行讨论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还有就是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然后会做出最终的判决。人民是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来进行判决的,所以流程也是公开化的,面对于人民群众,也是公开的,是透明的,所以如果感觉人民的判决是不公平的,我们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可以申请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这个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是可以行使的,当然如果自己跟人民的人认识,也应该及时的将这个人申请回避,避免造成一些误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否则适用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应体现为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新的行律规范与旧的行律规范相冲突时,除旧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应当适用新法,即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但当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 对于行政相对人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不同时如何处理问题,最高人民《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 法规 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2)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3)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最高人民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否则适用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否则适用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旧法的区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时间为标准确立的。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规定在先生效的,我们称之为先法或旧法;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规定在后生效的,我们称之为新法或后法。一切法律都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关系状况制定的,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断地修改或更新。法的修改或更新有许多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制定了新法律取代旧法律,有的是在相关的法律中作了重新规定,有些法律规范被明确宣布废止,有的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在新旧法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又有条件地采取了从新原则,可以归纳为“从旧兼有利”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否则适用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该案件属于人民受理范围,并且属于该受诉人民的管辖范围。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除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一律适用一审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有:(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 第二条 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有:(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须具备的概括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指人民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程序是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指人民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一、民诉特别程序6种情形1、民诉特别程序6种情形如下:(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什么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而且,特别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权益冲突的案件,较之普通案件,一般都较为简单。所以没有必要由中级以上人民进行一审;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由于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制度在这一程序中不能适用。比如,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反诉制度以及两审终审等,均不适用特别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的规定中,既包括普通程序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也是包括非诉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此时我们无论是适用何种程序都是需要遵守法定的原则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程序是指人民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非诉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该案件属于人民受理范围,并且属于该受诉人民的管辖范围。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1、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2、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3种观点: (一)一般规定1、简易程序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普通程序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3、特别程序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4、上诉案件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特别规定1、特别程序案件(1)选民资格案件人民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人民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1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三条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百零六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刑事类型的案件在进行胜利的时候,首先是需要经过机关对此进行侦查之后,还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才能够决定是否判处有期徒刑,当然了,在这个过程当中它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

第2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三条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百零六条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一、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开庭?1、刑事案件,一般是1个半月;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是3个月;3、上述期限不包括“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以及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第3种观点: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最高人民的规章制度是最严格的,如果不同地区存在着一些异议的情况,还是应该以最高人民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人民的存在,就是为了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不管是对于被告人还是原告方,都要采取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去对待,被告方可以请律师进行辩护,原告方,也是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因为双方都有这个权利,而律师的职责就是将自己发现的一些证据,交给人民,人民的最高检察官和其他的陪审员,进行讨论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还有就是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然后会做出最终的判决。人民是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来进行判决的,所以流程也是公开化的,面对于人民群众,也是公开的,是透明的,所以如果感觉人民的判决是不公平的,我们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可以申请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这个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是可以行使的,当然如果自己跟人民的人认识,也应该及时的将这个人申请回避,避免造成一些误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具体规定多长时间机关必须立案,如果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立案。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1、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2、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3种观点: 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内容如下: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审核的具体执法法定项目:1、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2、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依据:1、《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2、《曲靖市沾益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 3、曲靖市沾益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成立曲靖市沾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4、曲靖市沾益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成立曲靖市沾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沾执发〔2017〕6号)5、《曲靖市沾益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6、《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提交的审核资料:1、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3、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4、初步处罚意见;5、其他需要说明情况审核重点:1、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4、是否有超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5、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其他应当审核内容。审核部门:法规监督科法律依据:《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应当首先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制作听取律师意见笔录。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六条 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应当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录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及询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询问同步的日期和时间信息。询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有: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1、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2、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规定人民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2种观点: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最高人民的规章制度是最严格的,如果不同地区存在着一些异议的情况,还是应该以最高人民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人民的存在,就是为了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不管是对于被告人还是原告方,都要采取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去对待,被告方可以请律师进行辩护,原告方,也是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因为双方都有这个权利,而律师的职责就是将自己发现的一些证据,交给人民,人民的最高检察官和其他的陪审员,进行讨论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还有就是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然后会做出最终的判决。人民是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来进行判决的,所以流程也是公开化的,面对于人民群众,也是公开的,是透明的,所以如果感觉人民的判决是不公平的,我们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可以申请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这个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是可以行使的,当然如果自己跟人民的人认识,也应该及时的将这个人申请回避,避免造成一些误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幸涉国家秘密的案件: 2.牵涉个人隐私的案件: 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见罪的案件:经人民决定不公开由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末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牵涉高业秘密的案件: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决定不公开市理的高请案件:6、法律另由限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百八十 人民审判第一市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市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 第百三十四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高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有: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1、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2、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以下案件: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适当旁听人数和范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案件,人民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由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 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规定人民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幸涉国家秘密的案件: 2.牵涉个人隐私的案件: 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见罪的案件:经人民决定不公开由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末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牵涉高业秘密的案件: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决定不公开市理的高请案件:6、法律另由限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百八十 人民审判第一市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市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 第百三十四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高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原则包括以下:(一) 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三)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四)辩论原则;(五)处分原则;(六)检查监督原则;(七)支持起诉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 人民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有: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3种观点: (一)一审民事案件;1,开庭后多久判决没规定,2,如果是按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起三个月内判决。3,如果按普通程序审理,立案后六个月内判决。(二)一审刑事案件: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民事诉讼的判决书给原告和被告双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虽然《民事诉讼法》中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但此时并没有规定二次开庭后几天宣判,一般都是对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具体审限进行了要求。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法律中规定的审理期限是不同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一、二次开庭后几天宣判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二十日、一个半月,公诉案件二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等;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从立案受理之日开始计算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指人民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程序是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指人民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规定人民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2种观点: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最高人民的规章制度是最严格的,如果不同地区存在着一些异议的情况,还是应该以最高人民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人民的存在,就是为了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不管是对于被告人还是原告方,都要采取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去对待,被告方可以请律师进行辩护,原告方,也是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因为双方都有这个权利,而律师的职责就是将自己发现的一些证据,交给人民,人民的最高检察官和其他的陪审员,进行讨论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还有就是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然后会做出最终的判决。人民是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来进行判决的,所以流程也是公开化的,面对于人民群众,也是公开的,是透明的,所以如果感觉人民的判决是不公平的,我们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可以申请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这个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是可以行使的,当然如果自己跟人民的人认识,也应该及时的将这个人申请回避,避免造成一些误会。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我国规定人民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

第2种观点: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最高人民的规章制度是最严格的,如果不同地区存在着一些异议的情况,还是应该以最高人民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人民的存在,就是为了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不管是对于被告人还是原告方,都要采取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去对待,被告方可以请律师进行辩护,原告方,也是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因为双方都有这个权利,而律师的职责就是将自己发现的一些证据,交给人民,人民的最高检察官和其他的陪审员,进行讨论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还有就是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然后会做出最终的判决。人民是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来进行判决的,所以流程也是公开化的,面对于人民群众,也是公开的,是透明的,所以如果感觉人民的判决是不公平的,我们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可以申请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这个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是可以行使的,当然如果自己跟人民的人认识,也应该及时的将这个人申请回避,避免造成一些误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原则包括以下:(一) 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三)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四)辩论原则;(五)处分原则;(六)检查监督原则;(七)支持起诉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 人民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Copyright © 2019- obuyg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