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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肇事逃逸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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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保险公司对无证肇事逃逸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驾驶员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并找人冒名顶替,对于这种情形,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无锡市南长区近日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3月,王某无证驾驶轿车,搭载刘某,遇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三轮车的陆某追尾,陆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某弃车逃离现场,并唆使徐某、刘某作伪证。 死者陆某的家属起诉称,王某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致陆某受伤并死亡,应负事故全责。刘某、徐某作伪证,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王某、刘某、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1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王某为无证驾驶,事发后逃逸,并找人冒名顶替,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无证驾驶,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死者陆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其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王某、陆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此王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刘某、徐某并非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虽作伪证,但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主审法官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情形下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豁免权。保险公司理赔后可取得对肇事人的追偿权,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由王某赔偿余款的50%共22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已履行完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逃逸保险赔偿。这些情况保险才不赔:1、当事人是醉酒之后驾车的;2、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或者将车借给无证的人驾驶;3、驾驶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对参保的机动车是赔偿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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