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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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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车祸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伤残属于哪一个等级都要根据身体各部位的具体受伤情况进行判定,必须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判定,不同等级的伤残赔偿金额也不同。而鉴定伤残程度的前提下,必须是等伤者康复后才能进行。具体交通事故评残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活动能力完全丧失。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生活,需要经常有监护人,明显的职业受限。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职业种类明显受限,时常需要帮助。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明显减轻工作,有时需要有监护人。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并且条件性的需要帮助。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是也能部分代偿,对于较复杂的工作不能够胜任从事,长时间的活动会受到。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能够从事复杂的工作,社交能力受到约束。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都下降,社交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社交能力部分受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受害人为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的,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79912元(19978元X20年X20%);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的,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19868元(19978元X20年X30%)。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1]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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