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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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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是否确立一、什么是保险标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生命、身体或其财产和有关利益,它是保险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也叫保险标的物。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具有重要的意义:决定保险业务的种类;判断投保人是否对其具有可保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存在状况确定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厘定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付数额;根据保险标的所在确定诉讼管辖范围等。二、“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如何认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通知义务。所谓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显着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将该危险增加状况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保险合同签订以后,保险标的并不处于保险人的控制之下,其危险状况时刻处于变动之中。如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保险金覆盖必然将超过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能合理预计的概率。此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依照之前的保险合同约定维持塬有合同效力,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则对保险公司而言将会显失公平。此外,对于由其他投保人交纳保费而汇集起来的保险赔偿金而言,亦会因发生预料之外的保险赔偿费用,将可能引发保险赔偿金透支风险的出现。因此,当前世界各国保险法大都规定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就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履行通知义务。实践中,对于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认定应当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1)危险状态需达到重要程度,如果危险程度仅是轻微加重,对保险人履行义务并无影响,则被保险人无须履行通知义务;(2)不可预见性,危险程度的显着增加需是保险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即未在保险人预估风险之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四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义务;3、公平原则,合同出现情势变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面履行的原则(2)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3种观点: 保险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具体包括遵守法律、行规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义务;3、公平原则,合同出现情势变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面履行的原则(2)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3种观点: 保险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具体包括遵守法律、行规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2种观点: 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3、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3种观点: 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该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四项原则:即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一)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是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公平就是等价和平等;所谓互利就是在公平的基础上取得各自的利益。遵循公平互利原则也就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双方利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一律平等,在订立合同时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利义务对等,在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的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二)协商一致原则遵循协商一致原则要求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在自愿的基础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最终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从而签定保险合同。这就要求双方均应尊重对方的利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三)自愿原则遵循自愿订立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和自愿的基础上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更不得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当然,自愿原则只适用于自愿保险,如果是法定保险或者强制保险,则不适用自愿原则。(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遵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保险合同的标的本身也必须合法,即保险标的不能是非法所得或者占有,也不能是国家禁止参与民事流转的物品或行为,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仅无效,而且当事人还要承担由此而来的法律后果。当然,订立保险合同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例如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保险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是自成立时生效。而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2种观点: 一、合同生效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合同生效需要具备的条件有:(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区别包括什么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区别包括:1、构成要件不同;2、发生时间不同,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经成立,而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3、法律效力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合同生效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法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4)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其他一些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还须满足生效条件和在生效期限内;(5)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6)保险合同必须得到被保险人认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保险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是自成立时生效。而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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