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法。廉租房是以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租公租房的;(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骗租公租房行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法。廉租房是以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租公租房的;(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骗租公租房行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法。廉租房是以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租公租房的;(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骗租公租房行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法。廉租房是以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视情况而定: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租公租房的;(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骗租公租房行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租公租房的;(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骗租公租房行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法。廉租房是以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法。廉租房是以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廉租房可以买卖,但需要自己自住5年(含)以上,并购买持有的30产权即可将廉租房变为商品房买卖。廉租房买卖条件:1、廉租房自住达5年(含)以上;2、购买所持有的30产权;3、只能买卖给拥有购买廉租房指标的人;4、购买人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确定,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视情况而定: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租公租房的;(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骗租公租房行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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