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为了保证流动性,而需在自己的账户中留有足够的现金用于短期应付款项,这个限额大小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制定考虑因素如下:1、企业的规模:企业规模越大,库存现金限额就相应越高;2.、公司所在行业:不同行业的现金周转速度和对现金的需求不同,也会影响库存现金的限额;3、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财务状况将提高企业的信用,并使其获得更多的借贷额度,从而降低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4、企业日常经营中发生的现金支付金额:企业需考虑到其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应付款项,如员工薪资、供应商账款、租赁费、物流成本等,确定所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综上所述,库存现金限额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来灵活制定。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分析和经验判断来确定其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 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 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 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会计学堂整理的。【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 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 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 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会计学堂整理的。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1种观点: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在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前提下,依照规定允许留存的最高现金限额。开户银行会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和距离来确定限额,一般根据单位3-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现金确定。对于离银行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法为:库存现金=上月日均支付金额(不含月平均工资资金额)×限定天数。在处理库存现金限额时,一般需要填写《库存现金限额申请审批表》,并交开户法律分析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在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前提下,依照规定允许留存的最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银行的距离确定。限额一般根据单位3-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现金确定。离银行机构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如下:库存现金=上月日均支付金额(不含月平均工资金额)×限定天数处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如下:,填写《库存现金限额申请审批表》,交开户银行签署审批意见和核定金额。拓展延伸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企业为保证财务安全,规定的用于支付日常零星支付的最高限额。这一限额的设定,对企业的日常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库存现金限额可以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超过限额的支付,可能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过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因此,库存现金限额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风险。其次,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对于一些小额支付,如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等,如果每次都需通过银行转账,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通过设定库存现金限额,企业可以合理安排资金,减少不必要的人力成本。然而,库存现金限额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它可能了企业的经营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进行一些临时性资金支出,如突发性客户需求、紧急采购等,这些资金可能超出了库存现金限额。因此,企业需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如申请临时性资金支持等。其次,库存现金限额可能影响了企业的服务质量。对于一些需要快速响应的客户需求,如售后服务、品质保证等,企业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资金支出。如果库存现金限额过高,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快速响应能力,从而影响企业的服务质量。综上所述,库存现金限额对企业的日常零星支付产生了一定影响。虽然它可以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减少人力成本,但同时也可能了企业的经营灵活性和服务质量。因此,在制定库存现金限额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确保限额既能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又能满足企业的正常运营需求。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10-22)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3种观点: 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什么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办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为: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然后,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凡在银行开户的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1种观点: 多家银行开户的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由一家银行进行核定。在银行开户的核算单位,应当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在银行开户但需要存放现金的附属单位,也应当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可以纳入上级单位的库存限额;商业企业零售部门需要保留变动准备金,其限额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核定,但不计入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为:库存现金=上月日均支付金额(不含月平均工资金额)×核定的有限天数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为确保现法律分析在多家银行开户的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由一家银行进行核定。在银行开户的核算单位,应当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在银行开户但需要存放现金的附属单位,也应当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可以纳入上级单位的库存限额;商业企业零售部门需要保留变动准备金,其限额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核定,但不计入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为:库存现金=上月日均支付金额(不含月平均工资金额)×核定的有限天数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为确保现金安全,规范现金管理,保证开户单位现金的正常使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确定3-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金额为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核定的现金库存天数可适当放宽至5天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付”现金。所谓“坐拥”现金,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直接将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入银行。当日确有困难的,由开户单位确定存款时间。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应当如实反映在现金日记账上,同时向开户银行报告,便于银行对支付金额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存取现金,必须注明现金来源和取款用途,不得私设“小金库”。3。现金管理禁令。根据《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在现金管理上应做到“八个不准”,即:(一)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代替库存现金;(二)不得在单位之间相互借入现金;(三)不得虚报现金用途;(四)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五)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收到的现金个人;(6)不得将存放在账户外;(7)不得生产变相货币;(8)不得在市场上使用票据代替人民币。库存现金限额核定的具体程序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具体核实程序如下:(1)存款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实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日零星支出×核定天数日零星支出=月(或季度)平均现金支出(不含定期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度)平均天数(2)开户单位填写“核定”表库存现金限额申请书”。(3)开户单位应当将申请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开户银行审批。开户单位以开户银行核定的金额为库存现金限额。首先填写《现金库存限额申请审批表》,然后提交开户行签署审批意见和审批金额。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后,开户单位应严格遵守,每日现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限额。库存现金低于限额的,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未经开户行同意,不得提取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经营的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增加超过核定限额的库存现金。拓展延伸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程序和规定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安全、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核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首先,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结合自身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次,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库存现金管理制度,包括库存现金的收付、盘点、核对和报告等工作,以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完整和准确。在核定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包括确定核定范围、收集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制定核定方案和审核批准等环节。同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核定标准和流程,避免出现偏差和错误。另外,企业还需要定期对库存现金限额进行审查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自身的经营需求。如果发现核定结果存在偏差或不足,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营。总之,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程序和规定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遵循规定的步骤和程序,确保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结语多家银行开户的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由一家银行进行核定。在银行开户的核算单位,应当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在银行开户但需要存放现金的附属单位,也应当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可以纳入上级单位的库存限额;商业企业零售部门需要保留变动准备金,其限额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核定,但不计入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为:库存现金=上月日均支付金额(不含月平均工资金额)×核定的有限天数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为确保现金安全,规范现金管理,保证开户单位现金的正常使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确定3-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金额为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核定的现金库存天数可适当放宽至5天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付”现金。所谓“坐拥”现金,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直接将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入银行。当日确有困难的,由开户单位确定存款时间。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应当如实反映在现金日记账上,同时向开户银行报告,便于银行对支付金额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存取现金,必须注明现金来源和取款用途,不得私设“小金库”。现金管理禁令包括: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代替库存现金;不得在单位之间相互借入现金;不得虚报现金用途;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收到的现金个人;不得将存放在账户外;不得生产变相货币;不得在市场上使用票据代替人民币。库存现金限额核定的具体程序是每年核定一次,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具体核实程序如下:(1)存款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实库存现金限额。(2)开户单位填写“核定”表库存现金限额申请书。(3)开户单位应当将申请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开户银行审批。开户单位以开户银行核定的金额为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每日现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限额。库存现金低于限额的,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未经开户行同意,不得提取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经营的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增加超过核定限额的库存现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日常零星现金开支需要,由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额度。现金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在中国,由单位提出申请,银行本着既有利于资金集中,又能满足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需要的原则审核。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备案。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有关货币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依法执行货币,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立卷存档。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日常零星现金开支需要,由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额度。现金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在中国,由单位提出申请,银行本着既有利于资金集中,又能满足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需要的原则审核。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备案。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有关货币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依法执行货币,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立卷存档。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2种观点: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为了保证流动性,而需在自己的账户中留有足够的现金用于短期应付款项,这个限额大小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制定考虑因素如下:1、企业的规模:企业规模越大,库存现金限额就相应越高;2.、公司所在行业:不同行业的现金周转速度和对现金的需求不同,也会影响库存现金的限额;3、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财务状况将提高企业的信用,并使其获得更多的借贷额度,从而降低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4、企业日常经营中发生的现金支付金额:企业需考虑到其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应付款项,如员工薪资、供应商账款、租赁费、物流成本等,确定所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综上所述,库存现金限额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来灵活制定。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分析和经验判断来确定其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3种观点: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凡在银行开户的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办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为: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然后,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日常零星现金开支需要,由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额度。现金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在中国,由单位提出申请,银行本着既有利于资金集中,又能满足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需要的原则审核。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备案。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有关货币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依法执行货币,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立卷存档。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2种观点: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为了保证流动性,而需在自己的账户中留有足够的现金用于短期应付款项,这个限额大小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制定考虑因素如下:1、企业的规模:企业规模越大,库存现金限额就相应越高;2.、公司所在行业:不同行业的现金周转速度和对现金的需求不同,也会影响库存现金的限额;3、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财务状况将提高企业的信用,并使其获得更多的借贷额度,从而降低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4、企业日常经营中发生的现金支付金额:企业需考虑到其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应付款项,如员工薪资、供应商账款、租赁费、物流成本等,确定所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综上所述,库存现金限额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来灵活制定。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分析和经验判断来确定其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3种观点: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凡在银行开户的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办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为: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然后,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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