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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一般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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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小企业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小企业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小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按照规定,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其核定程序为:(1)、由开户小企业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公式为: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总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2)、由开户小企业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申请批准书”(3)、开户小企业将申请批准书报送主管部门,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银行经过审查、核定和综合平衡之后,在申请批准书上填写批准限额数。开户小企业以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小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一般而言,每日现金的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所有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送存银行。但库存现金用完后或留存的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来补充(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小企业向开户银行领取部分,不能超过补充限额不足部分。再者,小企业向开户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户的附属单位需要保留现金,也应核定限额,其限额应包括在开户小企业的库存限额之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日常零星现金开支需要,由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额度。现金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在中国,由单位提出申请,银行本着既有利于资金集中,又能满足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需要的原则审核。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备案。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有关货币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依法执行货币,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立卷存档。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 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 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 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会计学堂整理的。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第2种观点: 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核定具体程序为:(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6)不准保留账外;(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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