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再审案件是一定会开庭审理的,通常情况下人民进行再审的时候,应当组成一个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应该按照第二审的程序进行审理,相关的当事人需要到场。如果当事人不到场的话,也是可以进行缺席审判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3种观点: 在处理案件时,如果只是重新追诉和审理而没有进行开庭,就只能按照已有的证据进行处理。但如果同案犯在逃,就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起诉和定罪判刑。在定罪量刑时,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且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的量刑建议只是向提出的建议,而实判是根据实际案情而实际决定的判刑结果。量刑只是对实判的建议,而最终的实判可以选择与量刑相同或者与之不同。法律分析在另外的案件中处理只是重新追诉和审理,重新处理也需要进行开庭。如果同案犯在逃,对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且有充分的证据,就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起诉和定罪判刑。一、如果不认罪能不能判刑不认罪,也是能判刑的。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二、量刑和实判有什么区别呢?的量刑建议书只是向提出的建议,而实判是根据实际案情而实际决定的判刑结果。简单的说就是量刑只是对实判的建议,而最终的实判可以选择与量刑相同或者与之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拓展延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什么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结语在处理案件中,无论是重新追诉和审理,还是重新处理,都需要进行开庭。对于同案犯在逃的情况,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就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起诉和定罪判刑。同时,量刑和实判有区别,的量刑建议书只是向提出的建议,而实判是根据实际案情而实际决定的判刑结果。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第1种观点: 再审案件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已经有判决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再审必须开庭审理,由合议庭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当事人应出庭,如不到场,可进行缺席审判。法律分析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再审案件是一定会开庭审理的,通常情况下人民进行再审的时候,应当组成一个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应该按照第二审的程序进行审理,相关的当事人需要到场。如果当事人不到场的话,也是可以进行缺席审判的。拓展延伸重新审理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及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及要求是指在重新审理案件时,是否需要进行开庭审理的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重新审理的案件,一般需要重新开庭进行审理,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过程。开庭审理程序包括传唤当事人、出示证据、质证、辩论等环节,以便法庭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点,并作出公正的裁决。此外,开庭审理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当事人的出庭、律师的代理等要求。因此,在重新审理案件时,开庭审理程序及要求是必须遵循的重要环节,以保障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结语重新审理案件的开庭审理是确保公正、公平审判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人民应组成合议庭,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到庭。若当事人缺席,可进行缺席审判。开庭审理程序包括传唤当事人、出示证据、质证、辩论等环节,以确保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点,并作出公正裁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当事人出庭、律师代理等要求,是保障案件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必要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2种观点: 一般发回重审的案件都是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基本上没有理由可以不审理。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人民作出的判决再次重新审理的制度,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仍然可以发回重审。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含义。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个人建议:发回重审是指上级人民认为下级人民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将案件发回该人民,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它既是加强上级对下级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人民判决后对判决书执行的,并不影响当事人申请重审,只要符合条件的,就会受理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1种观点: 一、开庭是不是马上就宣判1、开庭不是马上就宣判。一般在开庭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宣判也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死刑核准程序】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开庭的流程是什么开庭的流程如下:1、开庭。开庭审理前,由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6.、宣判。
第2种观点: 下判决书一般是不需要开庭的。一审判决书下达以后,如果当事人在起诉的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话,上诉期满以后判决就生效了。当庭宣判的,会在十天内把判决书发出送达给当事人,定期宣判的,会当庭立即发给判决书。即使当事人提起上诉了,在民事诉讼中,二审一般也是不开庭审理的,只有出现了一些特定法律规定特定情节时,人民才会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所做出的一审判决,上诉引起了第二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人民针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合议庭经过阅读卷宗,询问当事人等等,认为当事人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没有必要再进行开庭审理的话,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二、法律还规定了四种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的,人民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种是原来的判决,认定事实是清楚的,但是适用法律出现的错误,人民只要改变法律的适用就可以了,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三种是原来的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需要发回给重新审理的,这种情况下开庭审理也没有意义,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四种是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上诉请求,但是,其请求明显是不成立的。通常情况下,二审是通过书面审理来完成的,但是也不排斥存在开庭审理的情况。人民宣判的话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庭宣判,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话,会在十天内把判决书发出送达给当事人,如果是定期宣判的话,会当庭立即发给判决书。不管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都是公开进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3种观点: 一、开庭前是不是已经判好了1、开庭前不一定就已经判决好了。需要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是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是在宣判后立即法给判决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刑事案件开庭流程是什么1、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2、开庭。开庭审理前,由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3、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4、法庭辩论;5、被告人辩护;6、宣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要看的工作效率。对于一审来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2种观点: 一、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1、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限。但是,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如果是按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判决。如果按普通程序审理,立案后六个月以内判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诉讼的条件有哪些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3、有明确的被告。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其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6、向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有效期为,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内;7、起诉应向人民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立案后,人民会根据工作情况合理确定开庭时间,并且会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1种观点: 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是不需要开庭审理就可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所以,只要收到的裁定书,说明案件已经审结,是不需要再开庭审理的。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是不需要开庭审理就可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所以,只要收到的裁定书,说明案件已经审结,是不需要再开庭审理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律对调解不成到开庭审理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审限有规定。如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如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经审查,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很多人会以为民事案件在受到裁决书之后还需要再开庭审理,其实不是的,民事案件相对于刑事案件,是有很多的区别的。刑事案件比较复杂,需要多次开庭审理,但是民事案件一般就是收到了裁决书,就已经定了结果了,这个时候是不需要再开庭了。结语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开庭审理即可作出判决或裁定。一旦发出裁定书,即意味着案件已经审结,无需再进行开庭审理。相比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较为简化。刑事案件通常需要多次开庭审理,而民事案件一般在收到裁决书后即可认定结果,无需再进行开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第2种观点: 一般发回重审的案件都是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基本上没有理由可以不审理。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人民作出的判决再次重新审理的制度,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仍然可以发回重审。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含义。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个人建议:发回重审是指上级人民认为下级人民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将案件发回该人民,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它既是加强上级对下级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当事人是可以向提出更换法官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1种观点: 再审一般会开庭审理。人民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不满足条件或者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就不会进行开庭。开庭审理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2、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6、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7、判决宣告,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再审立案意味着案子符合再审的立案条件。一审二审判决一样,申请再审后立案审查,意味着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审查确定存在问题,属于错误判决,可能会决定再审。如果审查后认为没有什么错误,就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需要立案后审查,三个月时间,符合再审就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再审案件是一定会开庭审理的,通常情况下人民进行再审的时候,应当组成一个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应该按照第二审的程序进行审理,相关的当事人需要到场。如果当事人不到场的话,也是可以进行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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