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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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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是否确立一、什么是保险标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生命、身体或其财产和有关利益,它是保险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也叫保险标的物。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具有重要的意义:决定保险业务的种类;判断投保人是否对其具有可保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存在状况确定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厘定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付数额;根据保险标的所在确定诉讼管辖范围等。二、“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如何认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通知义务。所谓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显着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将该危险增加状况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保险合同签订以后,保险标的并不处于保险人的控制之下,其危险状况时刻处于变动之中。如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保险金覆盖必然将超过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能合理预计的概率。此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依照之前的保险合同约定维持塬有合同效力,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则对保险公司而言将会显失公平。此外,对于由其他投保人交纳保费而汇集起来的保险赔偿金而言,亦会因发生预料之外的保险赔偿费用,将可能引发保险赔偿金透支风险的出现。因此,当前世界各国保险法大都规定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就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履行通知义务。实践中,对于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认定应当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1)危险状态需达到重要程度,如果危险程度仅是轻微加重,对保险人履行义务并无影响,则被保险人无须履行通知义务;(2)不可预见性,危险程度的显着增加需是保险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即未在保险人预估风险之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四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义务;3、公平原则,合同出现情势变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面履行的原则(2)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3种观点: 保险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具体包括遵守法律、行规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义务;3、公平原则,合同出现情势变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面履行的原则(2)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3种观点: 保险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具体包括遵守法律、行规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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