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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需要提前告知保险公司我的鼻咽癌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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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鼻咽癌的案件较为常见。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投保人提供既往病史,以判断保险申请是否属于预先存在的疾病。然而,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要求投保人提供既往病史并不明确。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或者申请保险金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2.《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者健康状况进行检查,但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3.《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有权根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申请,对保险标的、保险费以及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核实和调查。”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既往病史,以判断保险申请是否属于预先存在的疾病。但是,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如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进行身体状况或者健康状况检查。如果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提供既往病史,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产品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但并无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为投保人提供更加全面的鼻咽癌治疗资料。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产品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2.《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明确约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3.《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所宣传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特点、价格等信息。结论: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但并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为投保人提供更加全面的鼻咽癌治疗资料。因此,其是否提供全面资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鼻咽癌患者在申请重疾险时需要透露疾病史。理由是,保险公司在核保时需要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如果被保险人隐瞒重要疾病史,将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解除合同。法律依据:1.《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者保险公司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有保险需要的,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3.《财产保险条款范本》第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其已知的与保险标的物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二条: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其已知的与被保险人健康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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