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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什么方式安置的有安置地根据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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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安置地的退役军人应当由安置地负责安置,其安置方式应当根据退役军人的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退役军人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中坚力量,保障好退役军人的权益也是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有安置地的退役军人应当由安置地负责安置,并且需要根据退役军人的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其安置方式。具体来说,评估的内容包括: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退役军人的年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等因素。同时,在安置过程中,还需要充分考虑退役军人的愿望和特殊需要,确保安置方案合理、公平、透明。

如果退役军人对安置方案不满意怎么办?如果退役军人对安置方案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可以向安置地、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安置地应当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申诉成立,安置地应当重新制定安置方案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解决问题。

退役军人是国家宝贵的财富,保障好退役军人的权益和利益,是国家的法律义务和道义担当。希望广大退役军人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积极参与安置过程,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九条 有安置地的退役军人,由其安置地负责安置。其安置方式应当退役军人的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安置地应当合理安排退役军人的生活、就业、事业发展和福利待遇,并为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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