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判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后,可以由执行、执行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强制执行,采取的措施包括查封、冻结财产、划拨股权、股金等方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拒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的,执行、执行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冻结财产、划拨股权、股金等方式等,强制其履行义务。同时,如果被判罚金的人不在限期缴纳罚金,则按照拘留处理。当被判决的人或单位负责人逃匿的,可以采取出境、通报信用等方式进行追缴。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采取高消费、清算其个人及企业股份等措施进行追缴。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中,必须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机关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给予保护。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减轻、减免执行的财产数额,也可以提出异议等。
被判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罪的标准是什么?被判决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被判决人已经具有应赔偿的义务;二是被判决人明知已经具有应赔偿的义务而故意拖延、拒不履行;三是该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当然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被判决人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
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逃匿的行为会对受害人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定程序,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违反诉讼时效规定提起诉讼的,可以强制执行。执行、执行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可以采取查封、冻结财产、划拨股权、股金等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责令其承担罚款或者按日计算的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