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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不能抵扣的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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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不能抵扣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4、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类型的专用也不能抵扣税款,如房地产开发经营税收票据、劳务报酬税收票据、居民生活税收票据和以红字专用形式出具的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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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不能抵扣的四大类

专票不能抵扣的四大类: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4、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专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

专票不能抵扣的四大类

专用不能抵扣的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规定的其他项目。

一、普通和专用的税率

普通和专用的税率是一样的,都是税率。普通主要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率为3%。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基本税率均为16%,同时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税率为10%。专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抵扣以后基本保持在3%左右。与普通税率一致。

二、有哪些

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票种:

1、专用

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普通(含电子普通)

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

3、机动车销售统一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

4、货物运输业专用

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专用一致。

三、免征营业税的情形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规定的其他项目。

哪些专票不可以抵扣

不可以抵扣的专票包括: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2、对开不能抵扣;

3、非正常损失材料不得抵扣;

4、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5、2009年前按2%征收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6、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能抵扣;

7、购进货物退回或折让收回的已支付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8、获得的专票超过180天不能抵扣;

9、固定资产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不能抵扣;

10、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四种进项不允许抵扣;

11、票据无法通过有关部门认证的不能抵扣;

12、个别减免税相关情况不能抵;

13、作废及停止抵扣期间的不能抵扣;

14、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专用不得抵扣;

15、劳务划分不清的无法抵扣。

以抵扣的费用专票:

1、会议费;

2、业务招待费;

3、差旅费;

4、培训费;

5、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

6、福利费;

7、广告费;

8、修理费;

9、水电费;

10、租赁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规定的其他项目。

专票不能抵扣的情况

法律分析:(1) 特定用途:取得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不能抵扣的,其相关的运费也是不能抵扣的。

(2) 特定服务: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

(3) 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霉烂变质、因违法被没收等情形。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失是不包括在内的,比如说地震。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及相关的劳务、交通运输服务是不能抵扣的。如果是不动产的话,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是不能抵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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